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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策研究

2022-10-12郭秀琴钟壬琳戚德辉

中国水土保持 2022年10期
关键词:计征补偿费主管部门

郭秀琴,钟壬琳,戚德辉

[1.浙江省水资源水电管理中心(浙江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浙江 杭州 310009;2.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2]

近年来,浙江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水土保持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和保护成本等,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各方利益关系的一种功能补偿方式[1-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浙江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尤其是在园区类和矿山类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范畴、水土保持补偿费催缴项目处罚等方面还存在难题和不足。因此,开展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策研究,以期为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提供依据,也为全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提供借鉴。

1 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现状

2014年,依据财政部等部委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浙江省制定了本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2015年,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流程、提高征收效率,浙江省组织研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省级直收系统,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批稿)、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审核单、缴纳通知单、一般缴款书等全部录入系统,实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全过程管理。2020年,依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逐步规范,基本做到了应征尽征。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总额由2012年的6 653.25万元增长至2021年的3.91亿元,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由2012年的230.39万元增长至2021年的5 621.86万元。每年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与管护、损坏设施维修、水土流失状况调查与治理、水土保持监管监测、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科技成果推广、行政案件查处等,有效推动了浙江省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

2 存在问题

2.1 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困难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但是由于部分缴纳义务人水土保持意识淡薄等,存在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困难。主要包括:①免于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征占地面积不足0.5 hm2且挖填土石方量不足1 000 m3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不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因缺乏批复文件造成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困难。②新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的管理机构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一次性缴纳园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再对入园项目逐个征收各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于园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数额较大,园区管理机构难以一次性缴清,且在征收园区各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时难度较大。③开采类生产建设项目应按季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开采量和主管部门的开采量核定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开采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由于主管部门按年度核定开采量,造成按季度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难度较大。

2.2 部分类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缺乏统一的计征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7种情形,由于实际情况复杂,造成部分类型生产建设项目或部分情形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存在争议,如征地面积远小于占地面积的点状项目、河道整治项目、河道渠道清淤工程、民办或私立学校和养老设施、大型公共体育设施项目的公共绿地、拆迁安置房或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或农村公墓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超出批复范围的部分等。

2.3 水土保持补偿费催缴缺乏相应的处罚手段

依据水土保持法规定,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义务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以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然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职能科室任务繁重、工作人员欠缺依法履职意识,导致通常以电话或约谈缴费义务人的催缴方式代替行政处罚,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没有树立法律权威。

3 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策建议

3.1 提升水土保持意识,做到应征尽征

持续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使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充分认识到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应尽的责任。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时,坚持应征尽征原则,针对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补偿费征收困难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①对于免于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征占地面积不足0.5 hm2且挖填土石方量不足1 000 m3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以及不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由于缺乏批复文件,应参照浙江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税费〔2014〕224号),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②新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的管理机构可向园区内项目同时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和土地出让金,降低征收难度;③建议按年度开展开采类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工作。

3.2 统一计征标准,理清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范畴

针对部分类型生产建设项目或部分情形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存在争议的问题,结合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范畴及浙江省实际情况,提出常见问题的计征标准建议,见表1。

表1 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建议

3.3 破解处罚难题,实现水土保持补偿费信息共享

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浙江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浙税发〔2020〕90号)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鉴于税务部门拥有完备的行政处罚机制和行政执法队伍,针对拒不缴纳或逾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时的处罚难题。同时财政、水利、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分工协作,加强沟通,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实时缴纳信息。财政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制度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征收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核定工作,并将缴费义务人的信息及时共享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并及时反馈征收信息;人民银行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包括收纳入库、审核退库、国库对账等。

4 结 语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中要不断积累经验,秉承新时代水利精神,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切实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推动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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