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关系研究
2012-01-28崔振民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2年7期
■ 崔振民
(1.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 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关系研究
■ 崔振民
(1.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 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的四种经济关系,即由矿业权出让行为产生了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主体之间的权利过渡经济关系和国家作为前期投资者与矿业权受让方的投资利益过渡经济关系,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产生了社会管理者与矿山生态环境破坏者之间的经济补偿关系和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矿产资源开采主体之间的因开采行为导致矿产资源耗竭的经济补偿关系。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调解的利益关系不清,有缺项;体系不完整,内部既有重叠又有欠缺;费率过低,相关参数设置不合理,缺乏弹性;利益分配不合理,欠缺向资源原产地倾斜的收益分配机制。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税费体系应是“一费一款一税一金”: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环境税、权利金。
矿产资源;价款;权利金
1 矿产资源开发涉及的经济关系
各种税费制度都是为调整某种经济关系而设置的,因此税费制度的研究要以相应的经济关系研究为先导,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研究也不例外。所谓的经济关系是指因发生某种行为,而导致经济利益分配的改变,经济行为是前因,利益调整是后果。本文以国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三重身份,即资源所有者、社会管理者、投资者为主线分析其中的经济关系,至于矿业权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因其不会影响矿产资源税费的制定与修改,不在研究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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