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改革资源税收制度
2012-01-28马茁飞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2年7期
■ 马茁飞
(广西大学商学院,南宁 530004)
进一步改革资源税收制度
■ 马茁飞
(广西大学商学院,南宁 530004)
我国的资源税法仍存在着征税范围偏小、税基偏窄、法律地位偏低和税率过低等问题,需进一步改革。要逐步将所有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储量消耗为税基征收资源税,提高资源税的法律地位,把资源税暂行条例提升为国家法律,实行人大立法,杜绝部门立法,并在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适度提高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税基;税率;储量消耗;矿产资源;立法;从量计征;从价计征
2011年9 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并要求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较之改革前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规定对原油和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提高了一些资源产品的税负水平和税额标准;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资源税收制度。较之旧的资源税收制度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必将对我国的自然资源合理开采、节约集约利用、有效配置,对确保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对推进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改革起到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
虽然如此,我国的资源税收制度仍未完善,仍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
首先,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偏小。资源税应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此处所谓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在现在和可以预见的将来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管理水平下能被人类所利用的天然物质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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