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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死刑复核程序检察监督的构造

2012-01-28黄书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浙江宁波315020

中国司法 2012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监督

黄书建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浙江宁波 315020)

干红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宁波 315040) ■文

略论死刑复核程序检察监督的构造

黄书建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浙江宁波 315020)

干红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宁波 315040) ■文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of the Review Procedure of Death Penalty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依法享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核,确认下级法院对被告人死刑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是否应发生法律效力的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新中国建立之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这一制度就已经出现,它体现了国家慎用死刑的思想,对于正确适用死刑,一定程度上限制死刑的适用,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不过,当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法律条文粗疏,死刑复核程序在立法上很不完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程序的不足,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制度,造成部分案件的二审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混淆了死刑复核程序这种特殊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未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进行具体规定,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监督很难落到实处。死刑复核程序监督立法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死刑的纠错功能,削弱了其应有的死刑屏障效用。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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