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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与刑事诉讼法的对接机制
——基于“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展开

2012-01-28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081

中国司法 2012年3期

郭 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北京 100081) ■文

社区矫正与刑事诉讼法的对接机制
——基于“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展开

郭 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北京 100081) ■文

The Connection Mechanism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with the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从实践中的探索与试点发展而来的①河北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检察院2001年的“社会服务令”属于最早的社区矫正尝试。2003年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个省市正式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扩大到十八个省 (区、市),试行区域既包含了中国经济最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欠发达的中部部分省份、又包括了不够发达的西部省 (市、区)。2009年10月“两院”“两部”又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而作为规范意义上的社区矫正源于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司发[2003]12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刑法修正案 (八)》将“社区矫正”上升为法律术语,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罪犯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然而,公安机关因刑事诉讼法调整其对管制、暂予监外、宣告缓刑、假释执行、考察、监督的职权而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否则,会违反刑事诉讼的分工负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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