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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形势分析与进一步发展的安排

2012-01-28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北京100020

中国司法 2012年3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社区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 (北京 100020) ■文

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形势分析与进一步发展的安排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 (北京 100020) ■文

Situation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and the Plans for i ts Development in the Next Phase

2011年,社区矫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司法部的部署安排,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以法律制度和机构队伍建设为突破口,以全面落实社区矫正措施任务为主线,以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

——社区矫正工作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2011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明确提出,要“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周永康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对特殊人群实行特殊关爱,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容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是需要社会给予特殊关爱的对象。没有特殊关爱,这些特殊人群就安定不了,社会就和谐不了。”同年7月,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完善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9月,中央综治委设立了8个专项组,确定司法部为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单位,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包括社区服刑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管理工作。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的牵头部门,认真参加特殊人群专项组工作,研究起草了特殊人群专项组在中央综治委第四次专题会上的工作汇报(社区矫正部分),研究起草了特殊人群专项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组成、职责任务和制度建设的意见建议,确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部领导批示要求,2011年11月18日召开了特殊人群专项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中央综治办、中央编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等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认真传达贯彻周永康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研究现行社区矫正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深入分析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困难问题,研究提出了社区矫正工作小组近期主要工作举措,努力做好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特殊人群的管理与服务。

——社区矫正法制建设取得重要突破。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在我国刑法中第一次对社区矫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是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确立的重要标志,这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我们及时起草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刑法修正案 (八)》的通过为契机,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有关规定及“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扎实做好依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工作覆盖面,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与衔接,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与经费保障,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与法制化建设,努力把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刑法修正案 (八)》新增了有关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革新。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两院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 (试行)》,明确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为严格依法执行禁止令,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及时起草下发《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 (试行)〉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的通知》,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做好禁止令的执行工作。

按照部领导指示和部社区矫正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配合法制司抓紧做好“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修改会签和《社区矫正法》的起草工作。会同部法制司分别在北京、湖南、云南召开了社区矫正立法专题座谈会,听取各省 (区、市)司法厅 (局)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社区矫正法》的修改意见。会同法制司在北京联合召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修改座谈会,邀请中央司改办、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同时邀请了陈光中、高铭暄等法学专家学者,研究修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会同法制司抓紧《社区矫正法 (讨论稿)》修改工作,与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司组成联合调研组,先后赴吉林、湖北、浙江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参加国务院法制办组团赴德国、奥地利等国考察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调研报告报送国务院有关领导。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法》起草工作及其讨论稿的修改工作。

配合部法制司,认真做好刑诉法修改有关论证工作。积极提供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资料和建议,组织河北、江苏、安徽司法厅局有关领导和同志研究刑诉法修改意见,参加我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举办的刑诉法修改座谈会。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刑诉法再次征求修改意见会议,认真研提意见,为刑诉法修改中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不懈努力。

着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为落实部领导“要统一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指示要求,解决各省社区矫正执法管理文书种类、格式差别较大的问题,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内容规定,着手起草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参考、吸收、借鉴各地经验,同时考虑与将来《社区矫正法》内容要求相衔接,草拟了29种社区矫正执法管理文书格式,并于2011年11月17日-18日在重庆市召开了由北京、江苏等10个省 (市)参加的专题座谈会,进行了讨论,征求意见。本着规范、精简、实用的原则,经反复讨论、修改、合并,并经法制司审核,初步确定了26种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其中,执法类文书19种,管理类文书7种,涵盖社会调查评估、接收与宣告、矫正小组、矫正方案、日常报告、学习教育、社会适应性帮扶、检查核实、违纪处罚、收监执行、提请减刑、解除矫正等30多个执法管理节点。进一步征求意见后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步下发。同时,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工作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探讨论证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技术规范标准和数据统计等问题,进一步推进了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各省 (区、市)普遍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为适应社区矫正新的形势任务和工作发展需要,各地社区矫正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北京、江苏、吉林、云南、湖北、湖南、安徽等省市,重新修订了原有规章制度,并联合有关部门,下发减刑、假释、扶助政策、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标准等制度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发展提供了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负责执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基本内涵和必然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努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建设,同时围绕抓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主要任务,制定完善审前社会调查、衔接管理、禁止令执行、社区服务、电子监控、入矫解矫等规章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探索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社区矫正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形势,建立完善社区矫正监管体系。

认真贯彻部领导的重要指示,配合政治部深入研究加强社区矫正指导管理和队伍建设问题。2011年9月,中央编办领导到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调研社区矫正工作,对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给予充分肯定。中央编办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就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询问相关问题。同年10月,参加中央编办一司与司法部政治部联合调研组在山东省调研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工作,各方通力合作,形成了意见建议。在部领导和政治部的有力指导支持下,在中央编办和各地编制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机构队伍建设问题取得重要突破,各地机构队伍建设也成绩显著。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共有27个省(区、市)司法厅 (局)经所在省 (区、市)编办批准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黑龙江、湖北、湖南、重庆、吉林、辽宁、广东、江西、贵州、云南、青海、河北、山西、安徽、新疆自治区、天津、福建21个省 (区、市)司法厅 (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处,山东、内蒙、广西、四川、海南5个省 (区)司法厅在基层处加挂社区矫正处牌子。另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经兵团编委批准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依法实行,未成立社区矫正处 (局)的河南、陕西、甘肃、宁夏和西藏5个省 (区)司法厅社区矫正机构建设也已提上议程。目前全国共有249个地 (市、州)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处 (局、室)、1912个县 (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科 (局、股),分别占全国地 (市、州)和县(市、区)建制数的75%、67%。云南省富源县成立了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集矫正宣告、管理教育、心理咨询等功能于一体,各乡镇成立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富源模式受到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央办公厅联合督察组的肯定,拟在云南全省推开。

以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不断壮大。对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的管理不断规范,招聘力度不断加大,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截至2011年12月,全国共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7.1万人,社会志愿者44.3万人。江苏省在招录中遵循“逢进必考”原则,引入公平竞争机制,保证了社会工作者的基本素质。截至2011年底,江苏省已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2036人,与社区服刑人员的平均配比为1:23,无锡、苏州、扬州等市达到1:20。上海市以专业化和项目化发展为导向,拟定了社会工作者专业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和业务培训大纲,着力完善社工督导制度,提升社工工作能力,初步培育了一批各具特长的骨干社工,形成了21个专业服务项目,建立了27个专业工作室,开展“一对一”、“多帮一”的结对帮教、服务等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呈现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厚的局面,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参与的优势也越来越凸显。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技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中国民主同盟积极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一些心理学、法律学、教育学等专业领域的盟员专家作为社区矫正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 (中途之家)的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相关服务。2011年两会期间,有122名人大代表参与提出议案、建议,提出议案3份、建议13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2份。代表和委员们通过走访、座谈、实地考察讨论研究等方式,认真分析总结试点、试行以来的发展情况,客观评价了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化培训。根据司法部2011年度培训计划,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举办我局成立以来的首期全国社区矫正执法培训班。各省 (区、市)司法厅(局)社区矫正处 (办)负责人、副省级市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局领导、部分地 (市)、区 (县)司法局负责同志共计58名学员参加培训。通过培训,交流经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各地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信心更强、干劲更足、决心更大,收到了预期效果。社区矫正局大力支持各省举办社区矫正培训班,派员赴江苏、湖南、重庆、内蒙、河南、福建、吉林、安徽、广西、青海等地开展相关社区矫正培训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者素质进一步提高。

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逐步取得新进展。各地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北京、上海等地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专项财政预算,并建立了动态增长机制。河北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在政法工作经费中增列专项。安徽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单列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全省85%的县 (市、区)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吉林省级和地方财政每年拿出约2500万元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省财政还先后投入1200万元解决了全省基层司法所业务用车。浙江、江苏、重庆等省市以社区服刑人员实际人数为基准,按人头保证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经费大约2000元进行拨付。经费保障机制的探索确立,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

——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日新月异,作用明显。特别是《刑法修正案 (八)》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后,社区服刑人数每月以八千至一万人的速度净增长。2011年4月底,全国在册社区服刑人员31万;5月底,全国在册社区服刑人员31.9万人;6月底,全国在册社区服刑人员32.9万;7月底,全国在册社区服刑人员33.8万;8月底,全国在册社区服刑人员34.9万;9月底,全国在册社区服刑人员35.7万;10月底,全国在册社区服刑人员达36.6万人。11月底,全国在册社区服刑人员38.6万;12月底,全国在册社区服刑人员40万人。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 (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7%的地 (市)、94%的县 (市、区)和89%的乡镇 (街道)。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重庆、湖北、安徽、云南、河北、内蒙、海南、山西、广东、吉林、甘肃、青海、贵州18个省 (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8.2万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没有发生影响全国的重大恶性案件。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海南、重庆等地出现外国籍和香港、台湾籍社区服刑人员。

重视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广东、广西、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山东、湖南等省市,围绕安全稳定工作重点,开展了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专项整治活动,全面分析和查找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和外出请销假等监管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制度执行、工作衔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和基层组织建设,全面加强和改进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努力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困难问题,是实现监管安全预防重新犯罪的治本之策。据统计,全国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技能培训47147人次,指导就业或就学53927人次,落实低保9587人次,落实承包田86178人次,其他帮扶15892人次,全国已建立就业基地5673个。

社区矫正工作作用明显就在于它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了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建立起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体系,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国际上也产生良好的反响,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社区矫正研究宣传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各地认真贯彻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精神,就社区矫正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矫正与改革完善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社区矫正与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社区矫正与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社区矫正与刑事法律的修改完善、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问题、社区矫正质量评估问题、信息科技手段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运用以及外省籍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问题展开研究。充分发挥法学专家的影响引导作用,先后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法学杂志》、《中国司法》、《犯罪与改造研究》等报刊杂志上刊发了高铭暄、陈光中、樊崇义、王牧等著名法学专家关于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文章,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推动社区矫正立法起到了积极作用。结合《刑法修正案 (八)》的表决通过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审议,在《中国日报》、《法制日报》等媒体大力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十一五”期间认真履行职责、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经验做法;在《人民调解》杂志开办社区矫正专栏,在《法制日报》刊登专版,宣传社区矫正试点八年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涌现出的一大批有理想、有思想、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先进事迹,收到了良好效果。

认真贯彻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和部领导批示要求,2011年4月份对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情况展开书面调研,在全面掌握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情况的基础上,同年5月份与部办公厅组成联合调研组前往安徽、浙江两省进行实地调研,提出了加快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措施。10月,与办公厅、基层司在安徽共同召开司法行政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技术规范研讨会,对社区矫正信息化技术规范进行了论证和研讨。11月,在重庆召开的社区矫正工作座谈会,把社区矫正信息化技术规范作为一个专题,对照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会签下发后,即与办公厅联合召开社区矫正信息化技术规范专家论证会,尽快下发执行。各地高度重视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工作,探索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全国有30个省 (区、市)开展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安徽、江西4个省(市)已实现了省、市、县、所四级联网。各地探索运用GPS、手机定位等电子化监控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安徽已发放定位手机4214部,江苏13个省辖市全部开展了电子监控工作,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实现了有效监控;浙江79个县 (市、区)建立了GPS定位管理平台。针对手机定位监管中出现的“人机分离”现象,浙江省引入了“声纹比对”技术,河北省司法厅争取省政府投入1300万元,用于全省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并取得了明显效果。

社区矫正在全面试行、依法实行的实践中,也积累了多方面的宝贵经验,主要是: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符合实际、取得实效;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有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对包括社区服刑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的管理工作,为社区矫正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央领导同志多次调研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党组对于社区矫正工作高度重视,倾注大量心血,提出明确的指示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热情高涨,积极而为。我们一定要珍惜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条件。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挑战性、工作的复杂性和严峻性。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实行,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快速增长,社区矫正监管安全难度加大,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矫正教育任务更加艰巨,这无疑对社区矫正工作建设条件和保障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与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问题密切相关:一是机构队伍建设。各地在机构设置上不统一、不规范,有的地方不健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队伍如何建设也需要深入研究。二是社区矫正法制建设。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已成为我国刑事基本法律制度,但需要配套的专门具体的规定,实现有法可依的任务仍然极为繁重。三是经费保障建设。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提出,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这方面需要落实的任务还很重,需要在特殊人群管理工作的平台上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出台具体政策进一步落实好。上述挑战和问题的存在不应成为无所作为的理由,而应该成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客观根据。

展望2012年,我们要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抓住机遇,奋发有为,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监管体系、教育方法和帮扶机制,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基础保障工作,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

(一)继续促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积极配合立法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刑事诉讼法》修改和《社区矫正法》制定工作,继续开展《社区矫正法》立法调研,进一步明确解决社区矫正的重大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两院两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发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及时印发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配套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解决各地社区矫正执法管理文书种类、格式差别较大的问题,统一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加强对禁止令执行工作的指导,抓好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执法考评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二)继续加强监督管理,高度重视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加强部门衔接工作,避免发生脱管、漏管,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增强管控针对性,丰富教育帮扶方法,巩固提升教育矫正质量。通过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防止重新违法犯罪。要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 (包括基层组织和服刑人员家属)落实好监管措施。探索总结禁止令判决执行工作方法经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应急防范能力。下发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对做好社区矫正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工作,加大社会适应性帮扶政策的研究力度。

(三)积极研究加强机构队伍、经费保障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水平。大力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积极推动在省、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组织保障。研究制定加强社区矫正专职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社区矫正专职队伍的身份性质、待遇标准、配备原则和比例,研究出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指导管理意见,促进社区矫正队伍建设规范、统一、严格、有序发展。认真研究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政策措施,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逐步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举办一期全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培训班,对各省 (区、市)司法厅 (局)社区矫正处长、部分县 (市、区)司法局分管局长、矫正科长进行专门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同时,要求各地组织做好地 (市)、县 (市、区)、乡镇 (街道)分级分层次的实施办法培训班,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专职队伍的执行能力与水平。组织编印《全国社区矫正案例选编》,发挥案例对工作的指导作用、典型作用。

(五)总结交流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筹备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实施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着重总结社区矫正全面试行以来全国社区矫正工作情况,交流各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 (八)》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研究部署下一步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六)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努力构建与执法效能相适应的社区矫正监管应用系统。根据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布实施、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抓紧制定出台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化技术规范标准。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要加强与监狱及公、检、法等部门相关网络平台之间的联接,实现电子信息资源共享。

(七)切实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调查研究,联合著名专家学者,做好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工作。以《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两院两部”禁止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中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各地提高对做好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迫切性的认识,交流推广社区矫正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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