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亟需精细化管理——对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技术的思考
2012-01-28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北京100035
中国司法 2012年12期
许 冷 (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 北京 100035)■文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时间日益临近,刑事法律援助援助方式不仅从“指定”到“通知”的改变,行使辩护权阶段也从“审判”到“侦查”延伸,这些要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技术的理性思考,从“粗放式”指导引领到“精细化”管理上来,以应对刑事法律援助带来的新挑战,为受援人提供一个符合标准的刑事法律援助。
——强化合作意识。法律援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得以顺利开展。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更需要跨部门间的深度合作。而且从侦、控、辩、审制度设置上也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维护我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如新《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告知”既是对辩护人的义务性要求,又是要求辩护人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合作办案的体现。再如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只要律师提出了对批捕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依法合作,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辩护律师与公检法司机关理应有一个法律框架下的合作,而且这种合作对控辩审乃至侦查机关都是大有裨益,刑事法律援助才能当得起刑辩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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