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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问题初论

2012-01-28陈冬玲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2488

中国司法 2012年12期

陈冬玲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2488)■文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被很多学者称为开中国“公益诉讼”之先河。新民诉法于2012年8月31日生效,我国的公益诉讼将名正言顺地进入公众的日常生活中。

公益诉讼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法,是由市民提出的。公益诉讼实际上是针对私诉来说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律划分为公诉和私诉。公益诉讼是包含在公诉中,但公益诉讼又不等同于公诉,公诉除了公益诉讼还包括刑事诉讼和后来的行政诉讼。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发展,在欧洲也出现大量的公益诉讼。但中国由于封建社会漫长,人们思想保守,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不足,再加上文化上“各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民族心理,造成了中国一直没有出现公益诉讼。建国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工业化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一些副面影响,如阜阳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频频曝光,人们越来越需要一种机制来制约这种公共侵权,及时保护公共利益。中国引进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人们的共识。什么主体能够提出公益诉讼,这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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