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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简易程序的公正保障

2012-01-28张文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35

中国司法 2012年12期
关键词:程序机制

张文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 100035)■文

《新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一节中从六个条文扩充为八个条文;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案件;从公诉人可以出庭改为公诉人应当出庭;增加赋予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自主选择权。这些变化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在立法上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法律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特点,欠缺可操作性,因此,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证据问题亟需解决。

一、简易程序运行中证据问题透视

(一)控辩双方庭前证据知悉权保障问题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08 条规定,只有在控辩双方对于控方所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简易程序。那么,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控辩双方只有在了解和掌握对方证据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控辩双方庭前证据知悉权的保障至关重要。

1、辩方庭前证据知悉权如何保障。辩方庭前证据知悉权保障包含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辩护人的阅卷权如何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第38 条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因此,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通过阅卷的方式了解全部案卷材料。由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卷宗保存在检察机关,因此,何时、何地、如何阅卷,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统一,有时还会出现侵犯辩护人阅卷权的现象①尽管新《刑事诉讼法》第47 条规定了辩护人的申诉和控告权,但这仅是事后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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