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论公证可行性基本原则
2012-01-28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主任云南昆明650000
中国司法 2012年12期
段 伟 (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 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主任 云南昆明 650000)■文
我国1982年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将真实、合法原则确定为公证基本原则。2005年颁布的《公证法》又进一步确定合法、公正、客观为公证基本原则。从我国1954年公证兴起以来,要求将“可行性”作为公证基本原则的呼声不绝于耳,但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呼声渐弱,以至于消失在公证行业视线中。可行性曾经在公证的历史演进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在国外或者地区,可行性是否是公证的原则,其以何种形式体现出来?在当下的中国,是否有必要重新将可行性确定为公证的基本原则?可行性原则的内涵是什么?可行性原则对当下的公证工作有何指导意义。这是本文所要着力探讨和展开的问题。
一、“公证可行性原则”在我国的历史演进
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公证的发展历程来看,“公证可行性原则”经历了孕育、发展,持续争论,淡忘再摸索回归的四个阶段。
(一)孕育、发展
1953年6月,中共中央根据中央统战部的调查,发布了《关于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意见》。鉴于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财产案件中都有发现不法资本家与国营企业签订加工订货合同中有不法活动,为了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国家财产,各地法院陆续举办了对公私间经济合同的公证工作,并作为公证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当时,就涉及对被公证的经济合同的“可行性”审查。下面保存在昆明市公证处的一份档案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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