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地方立法创新
2012-01-28吴天昊
政治与法律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吴天昊
地方立法是我国“一元二级多层次”立法体制中的重要环节,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在法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地方立法的探索创新为国家立法提供了经验和基础,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2011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这一背景下,应如何认识地方立法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如何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规范和引导作用?其中的关键是对地方立法的创新问题进行深入的研判。
一、地方立法创新的维度与边界
讨论地方立法创新的前提是明确地方立法的定位。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地方立法实践的初期,一般认为地方立法的宗旨就是为了贯彻实施上位法,地方立法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所设定的内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这一观点的理论依据是在单一制国家,地方立法权来自中央的授予,处于辅助地位,地方行使立法权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随着地方立法实践的发展,又有观点认为,地方立法是根据实际需要,为解决地方实际问题而进行的,地方立法只要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就可以大胆创新。12000年3月制定的《立法法》在第63条、第64条中对地方立法的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是对国家立法的细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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