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检察室监督职能的再思考*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度课题“派出检察机构设置问题研究”(项目编号:GJ2011D12)的阶段性成果。——以贯彻新刑诉法第94条、第111条为视角
2012-01-28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政治与法律 2012年9期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要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的一大特色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凸显了法律监督工作对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
对逮捕后强制措施变更的监督、立案监督分别是新刑诉法第94条、第111条(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87条)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能,是侦查监督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对逮捕后强制措施变更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维护和保障人权、确保诉讼正常进行的重要权能。究其本质而言,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也是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实施法律监督的过程。逮捕决定权的内容既包括作出逮捕或不捕的决定,也包括维护逮捕或不捕决定的权威性、稳定性的内容,从而共同体现逮捕权的完整性,1进而确保监督效果落实到位。而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因此立案监督是刑事司法公正起点的保障,其作用和地位十分突出:既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依法打击犯罪;又防止和纠正违法立案,保障公民权利。目前,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逮捕后强制措施变更的监督由侦查监督部门行使,立案监督由侦查监督部门、控告申诉部门行使。但是囿于法条规定不够具体、监督人员不足等因素,这两项监督权能在实践中的效果还不够突出和明显,应该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考虑中研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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