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抑或集合——对我国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配置模式的思考
2012-01-28张雅芳
政治与法律 2012年9期
黄 翀 张雅芳
检察权具体权能的划分素有争议,但主流学说都将诉讼监督权作为一项单列的权能。1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配置2是一个老而弥新的理论和实践命题。在检察机关内部,诉讼监督权采取了分散型的配置模式,即将其配置给了不同的部门:侦查监督部门行使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权;公诉部门行使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权;监所检察部门行使刑罚执行监督权。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改后,以在庭审开始前检察官该不该起立为肇始,人们从法、检冲突的司法现实入手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分散型配置模式提出了质疑。3近几年,在强化检察诉讼监督的语境下,诉讼监督权配置又成为热议的话题,其中,检察机关内部诉讼监督部门单立被作为一种改革思路提出,并为个别检察院所实践。4与以往的诉讼监督职权配置模式相对照,笔者将其称为集合型配置模式。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配置模式之“变”是极富思辨性的理论命题,争议很大。诉讼监督集合型配置理论缘起于对检察诉讼监督的质疑,它满足了检察诉讼监督自洽解释的需要,但遵循新的解释路径,分散型诉讼监督配置模式亦可得到较为圆满的理论阐释;以强化诉讼监督为旨归,在集合型诉讼监督配置模式的实际效果与制度预设存在偏差的情况下,目前应重新认识分散型诉讼监督权配置模式的价值,并对它进行改革完善。
一、从分散到集合:配置模式变革的理论缘起
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分散型配置模式的质疑发酵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讨论集中在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的兼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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