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质询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YBB168)与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项目编号:11C0518)的阶段性成果。
2012-01-28宋智敏李云霖
政治与法律 2012年9期
关键词:监督
宋智敏 李云霖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将依法推进专题询问和质询。截至201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共进行了7次专题询问。1可见,以询问作为人大监督方式逐步从尝试步入常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建设,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效,增强了公民的民主与权利意识。然而,与询问并列规定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且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提出须加以推进的质询,至今未获得有效运作。质询功能闲置、刚性监督缺失,显然不能达致法治意义上的政治和谐。在计划经济体制、“两阶级一阶层”的社会结构、人民利益一致性等基础上建立的人大质询制度如何面对“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和“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尤其是“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呢?为适应世情、国情和党情的深刻变化,从支持式质询监督走向制导式质询监督才是较为理性的选择,这就需要增加代表个人作为质询案提出的主体,建构“可质询是原则,不可质询是例外”的体制,明确质询相对人责任,以正当程序理念完善质询程序,等等。
一、人大质询制度之反思
我国人大质询制度是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的基础上,借鉴西方质询制度而形成的。它经历了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三个时期,虽然在制度建设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实际运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在新中国质询制度建立近60年的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还没有出现过一起质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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