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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精神病鉴定的程序保障:立法缺失与完善建议——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2012-01-28郭志媛

政治与法律 2012年9期
关键词:程序

郭志媛

2010年9月,以《南方周末》为首的若干主流媒体以较大篇幅报道了精神病人刘宝和无端杀死两人而最终获得无罪判决的案件。1据称该案不仅是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十年来第一起精神病人杀人被判“无罪”的案件,类似判决在广东省乃至全国也属罕见。2以法律人的视角来看,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乃是法律的规定,为何刘宝和一案的处理却受到如此多的关注?稍加思考,再联系近几年有关疑似精神病人杀人的案件处理,不难发现我国在死刑案件的精神病鉴定程序保障方面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从2006年的邱兴华连环杀人案,到2008年的杨佳袭警案,再到被判死刑的英国人阿克毛带毒案,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漏洞陆续浮出水面,其立法完善也逐渐被提上日程。本文从比较研究入手,针对初步实证调研发现的问题,提出若干加强死刑案件精神病鉴定程序保障的改革建议,以期加强学界对该问题的关注并推动该领域的法律变革。

一、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症结所在——以中美比较为视角

在死刑案件中,精神失常是一种常见的辩护理由。凡允许提出精神失常辩护的国家均认可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对其刑事责任能力有直接影响,我国亦不例外,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3与美国法学会模范刑法典4对于精神失常辩护的规定十分相似。这说明我国刑法同样承认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根据其病情轻重程度,至少应减轻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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