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级制度视野下死刑复核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2012-01-28高原
政治与法律 2012年9期
高 原
一、引 言
死刑复核程序1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设置的特别程序。自死刑复核程序设立以来,在犯罪形势和刑事政策的影响下,复核权的归属经历了诸多变动。其中影响最深远的莫过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因复核权的“下放”而形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享死刑核准权的“二元复核体制”。对此,学术界进行了激烈的批评2。应对这种质疑,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日颁布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收回复核权的决定),正式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复核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规定。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吸收了这一改革成果,同时对复核程序作了重要的修正:(1)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必须讯问被告人;(2)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应听取辩护律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3)赋予最高法院对不核准案件的改判权。
然而,收回核准权只是迈出了改革的第一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也只是为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能性,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设置仍与其功能设定存在一定的差距。为弥补这一差距,学界提出了两套改革方案:其一是在承认死刑复核程序相对独立地位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诉讼化的改造,即进行自体优化;其二是取消死刑复核程序,将其改造为死刑案件的第三审程序,即进行三审制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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