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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罪并罚死刑案件量刑中基准刑的确定和自首的适用

2012-01-28王刚

政治与法律 2012年9期

王 刚

一、问题的提出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1数罪并罚死刑案件,是指审判时一人犯有数罪,其中至少有一罪应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数罪增加了量刑的复杂性,死刑又关涉被告人的生与死,且表明罪行极其严重,故数罪并罚死刑案件的量刑既是刑事审判的重点,又是考验法官智慧和良知的难题。倘若此类案件量刑不当——主要表现为判处死缓,则很容易引起民意与司法之间的严重对立,而这种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李昌奎案即是典型代表,东莞敖翔案同样争议颇大。特别是在职务犯罪中,对被告人判处死缓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如贵州樊中黔案、湖北刘志祥案、浙江王华元案等。虽然不能武断地否定这些判决的合理性,但对国家工作人员所犯严重数罪大范围地适用死缓,不符合我国重典治吏的法制传统,易引起人们对刑法公正性的怀疑。网络上的“死罪贪官判死缓,已经成为潜规则”2、“巨贪死缓:‘中国特色’”3等声音,反映了人们对当前死缓判决公正性的严重质疑。而“中国巨贪被判死缓等于度假,过几年就可到国外安度晚年”4的说法亦会对人们的刑法信仰造成剧烈冲击。如果法官在一些重大案件的判决上总是与民意存在严重分歧,一定程度上就表明这些判决脱离了群众基础,偏离了民众的通常观念。因此,如果死缓适用不当,成了罪犯规避死刑的“免死金牌”,则刑法的威严将荡然无存,人们对刑法的信仰自然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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