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据法的转变
2012-01-28王敏远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7期
关键词:制度
文◎王敏远
20 12年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诸多新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法具有积极意义。为了促进我国刑事证据法更加科学、规范、文明,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
一是推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心从注重职权便利的需要向重视权利保障的转变。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往基于将证据视为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比较注重从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能需要的角度设置刑事证据制度。然而,随着权利保障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新刑诉法中被肯定,刑事证据法需要继续从注重职权便利转向重视权利保障。
二是从重视证据形式到重视证据规则的转变。新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增加规定了“电了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新的证据形式。实际上,为确定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重要的并不在于是否符合证据法定形式的要求,而在于是否符合证据的“可采性”要求。规定证据的法定形式以排除其他材料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目的是为确定不同的证据规则提供基础。对我国刑事证据法来说,就证据形式问题而言,重要的不是对证据形式作无一遗漏的列举,而是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设置相应的证据规则。应当继续推动这个转变,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法。
三是从着眼于细化证明标准向重视实现证明要求的程序规则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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