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推广量刑建议的障碍分析及破解
2012-01-28文洪明贵陈万鹏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7期
文洪明贵 杨 永 陈万鹏
检察机关推广量刑建议的障碍分析及破解
文◎洪明贵*杨 永*陈万鹏*
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依法提起量刑建议问题已经在诸多争议声中逐渐被司法机关及学者所认同和肯定,而且在很多方面已经取得相对共识,例如检察机关提起量刑建议的法理基础、提起主体、范围、程序等等。然而,通过进一步调研可以发现,基于对量刑建议功能的非理性认识,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量刑建议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没有真正发挥设置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机制的最大化功效。
一、检察人员的过分期待与实施效果的反差,提起量刑建议动力不强
有权提起量刑建议对检察机关意味着什么?
量刑建议只是启动控辩双方对有关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答辩,使法官兼听则明,并不具有终局意义,只能通过法院庭审中的控辩交锋以及法院判决明确表示采纳与否彰显其存在。
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类型不明确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范围混乱。笔者认为,既然提出量刑建议为检察机关的一种责任和义务,那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就应当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而不论是以简易程序审理还是以普通程序审理,也不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更不论罪行的轻重,法定量刑的高低。因此,原则上检察机关应该对所有的案件都可提出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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