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流动人口审查逮捕工作
2012-01-28郭兴华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7期
文◎郭兴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流动人口审查逮捕工作
文◎郭兴华*
20 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成为我国继“严打”、“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之后,结合我国目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而提出的我国现阶段对犯罪治理情况更加全面成熟的刑事政策。本文仅从流动人口的审查逮捕工作入手,探讨如何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流动人口的审查逮捕工作。
一、流动人口审查逮捕工作现状
(一)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在高位停留,表明对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以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为主
以怀柔区为例,怀柔区的流动人口在北京市来讲是比较少的,但2008—2010年三年间,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1532人中,流动人口为853人,占提捕总人数的55.68%。而三年间,共批准逮捕1227人,流动人口为726人,流动人口的批捕率为85.11%,本地人员的批捕率为71.47%;流动人口的不批捕率为14.89%,这其中还包括因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三年间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流动人口仅占全部不批捕人员的24.23%,本地人员则占36.31%。
由此可见,在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中以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为主,也因此使司法机关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局面:从法律层面上讲,流动人口应当享有与本地居民一样的权利待遇,即有学者提出的法律同城待遇,犯罪嫌疑人的来源地并不应当成为对其适用强制措施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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