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机关对捕后诉前案件的法律监督
2012-01-28张忠利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7期
文◎张忠利
完善检察机关对捕后诉前案件的法律监督
文◎张忠利*
刑事诉讼中的捕后诉前阶段,是指批准逮捕之后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具体指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提请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决定逮捕之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再行向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提请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诉讼阶段。由于该诉讼阶段不仅处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工的衔接处,而且涉及人民检察院内部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的工作交接,处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中的逮捕监督和起诉监督的中间地带,一旦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那么对于整个案件的办理将会出现重大的影响甚至最终导致案件办理的终结。因此研究该阶段的诉讼监督问题十分必要。
一、捕后诉前阶段侦查监督现状
本文主要是针对自侦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办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公安机关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缺乏法律法规的规制,且检察监督的可操作性不强
现实工作中,公安机关在捕后诉前阶段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捕后公安机关不移送起诉,主要原因为我国刑诉法对于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的标准不一致。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公安办案人员由于一些原因,不认真仔细收集证据,便以案件不符合起诉标准而撤销案件,不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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