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2012-01-28何兆英张宏杰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7期
文◎何兆英 张宏杰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文◎何兆英*张宏杰**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吸纳了2010年7月1日两高三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意味着中国刑事法律正式确立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笔者认为,对我国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有一个认识和理解过程,其适用应该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以更加完善的排除程序确保该规则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
一、正确认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我国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并非广义的概念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狭义的非法证据,即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违反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应遵守之原则、程序、权限的规定,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仅产生于刑事诉讼证据收集过程中;第二,该规则中非法证据的“非法”是针对收集证据方法和程序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如何收集证据有相关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了这些要求,收集的证据就属于非法证据;第三,该规则中非法证据的收集主体是特定人员,即负有收集证据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证据的非法方法也是针对特定人员,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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