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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的新修正及其适用探析

2012-01-28李应敏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文◎李应敏

刑事简易程序的新修正及其适用探析

文◎李应敏*

刑事简易程序自1996年在我国修改的 《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以来,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快速处理了大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而且显示出其所固有的节约资源、减少讼累等方面的积极意义。然而,因为简易程序在设置上的“简单”、制度上的不成熟,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严重的弊端。因此,构建科学的简易程序制度,更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更适当地对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成为我国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重要内容。正基于此,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适用条件、庭审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简易程序制度,尤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当派员出庭”的规定,对检察机关来说,既是重要机遇,更是严峻挑战,它对公诉工作和人员素质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做到未雨绸缪、沉着应对,为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新修正

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正,是在吸收近年来简易程序实践经验和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力解决简易程序实践中所存在的适用范围窄、庭审模式不科学、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统筹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无论是在制度理念还是立法技术上,较之原来,都有了根本的创新,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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