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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2012-01-28文◎李辰*刘佳**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7期

文◎李 辰* 刘 佳**

新刑诉法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文◎李 辰* 刘 佳**

新刑诉法在第170条明确规定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要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及听取意见的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经济型涉众案件存在着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众多的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格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在审限内全面有效听取意见存在着现实的困难,需要相关的应对措施。

一、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听取意见的现实困境

(一)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及公诉职能的多元化限制了全面听取意见的有效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是一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了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外,案件的承办人还承担着多项公诉职能:需要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并且制作讯问笔录;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审核证据,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接待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接待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来信来访;提起公诉、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出庭支持公诉以及相关的法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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