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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激进与监狱管理创新

2012-01-27胡配军

政法学刊 2012年5期

胡配军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 212003)

在人类刑罚演绎的历史上,刑法的每一次变革必然导致行刑活动的重大变化。行刑从野蛮到文明的进化,正是直源于刑法文明进步的推动。生效于2011年5月1日的我国刑法的修正案(八)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出台 (以下简称新刑法修正案),不仅在刑法体系内部使刑法从法律所设定的刑罚结构到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在刑法体系外部,由于刑法的激进嬗变,对整个国家的社会生活所涉及的相关方面特别是对监狱行刑活动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本文拟从刑法修正所彰显的刑法激进、逻辑内生监狱管理的创新动力、以及监狱管理创新的理性选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新刑法修正案彰显的刑法激进

法律进化的进程表明,越是古老的法律越是容易与社会生活存在差距,故此,越是古老的法律越要频繁地修订。[1]3我国现行刑法始于1979年,运行32年,其间经过八次大的修订,中间还历经许多补充规定,平均每四年就有一次大修。究其原因,实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变化迅速所致。新刑法修正案正是基于我国当下的国情、社情需要,对刑法法条中若干不符合实际、与实际存在差距的法条进行了全面而务实的修订,彰显了刑法的激进。

(一)迈开了废除死刑的步伐

新刑法修正案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若干条文的删除与修订和解释,使刑法更加贴近于社会实际,更加体现出对“刑法目的的执著追求、对人类报复情节的自觉抑制”,预示着我国刑法“理性的回归”[2]一直以来,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始终偏多,本次修正案之前,竟然有68种之多,这在世界各国中都是较为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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