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对商人法的作用
2012-01-27范笑迎
政法学刊 2012年5期
范笑迎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071)
随着通讯和运输技术的极大发展,人类进入了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跨国商业交往频度密集、规模庞大、程序复杂。这一现实对跨国商业社会提出秩序性、规范性要求,以保障国际贸易的效率与公正。商人法①商人法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是以商人习惯法的形式出现的,事实上支配商业交易所在的文明世界的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业界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18、19世纪,商人法被各主权国家纳入国内法。而在20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商人法摆脱了国内法的限制,朝着国际贸易法这个普遍性和国际性的概念发展,并表现为除国际商事惯例以外的国际公约、国际示范法等形式,被称之为“新商人法 (New Law Merchant)”或“现代商人法 (Modern Lex Merctoria)”。总之,商人法就是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的实践中自发生成的,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具有自治性、国际性和普遍性的法律规则的总称。正是适应这一要求、维护跨国商事交往秩序、维持国际商业社会存在的主要制度保障。而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国内法院以外的受理国际贸易争端的裁决程序,对商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现有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是围绕着仲裁制度本身展开的,论及与商人法关系的也止步于国际商事仲裁对商人法的适用,鲜有涉及国际商事仲裁对商人法的作用的全面论述。因此,研究国际商事仲裁对商人法的作用对认识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以及商人法的程序性、自治性和完备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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