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浅议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解决
2012-01-27谭晋怡
政法学刊 2012年5期
谭晋怡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2009年2月6日,素有“打假英雄”之称的王海在杭州市文二西路世纪联华超市华商店买了一罐可乐,并径直走到对面的西湖法院提出侵权之诉。要求厂家在可口可乐的包装上标注该饮料所含咖啡因含量,以及注明“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西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在标识中提供了产品的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有关情况,已经履行了相关的法定义务,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海的诉讼请求。
上诉案件是消费者主张知情权的具体案例,更是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博弈的典型代表。本案中王海所主张应予以标注的咖啡因含量正是可口可乐配方高度保密的物质之一。可口可乐配方即为可口可乐公司赖以生存的商业秘密。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同时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在购买或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获取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资料、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知识和内容的权利。这种权利即称消费者知情权。随着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频发及消费者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不断提高,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侵害其知情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商业秘密权所保护的信息和消费者知情权所应了解的信息可能相重合,特别体现在产品配方、主要成分、说明书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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