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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公安科技获奖成果分析

2012-01-25张金山逯永超

关键词:十一五部级科技进步

张金山, 逯永超

(公安部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48)

0 引言

“十一五”(2006~201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取得全面进步的一个重要时期,与此同时,公安系统产生了一大批满足业务工作发展需求的科技成果,其中一些优秀成果获得了公安部和国家科技奖励。众所周知,科技成果奖励是指通过设立奖项、制定法规、组织评审和颁奖等活动,对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和研究成果的社会价值给予肯定和承认。早在1986年,为推动公安科技发展,公安部就颁布了《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并设立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2000年,根据国家出台的科技奖励新政策,公安部对《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新的《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设立了新的公安部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部级奖),其中,奖励的名称由科学技术进步奖改为科学技术奖,等级由过去的4个等级变为现在的3个等级,即公安部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部级奖的评审范围涉及公安部机关和部属研究所、院校以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等50余个单位。迄今为止,部级奖已经连续评审12年,评审出近500项科技成果,对于推动公安科技进步、调动广大公安科技人员积极性、提高公安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这些获奖成果在公安实战中的广泛应用,也极大地促进了公安各项业务工作的新发展。

1 “十一五”期间公安科技获奖成果分析

“十一五”期间,全国公安系统申报部级奖的科技成果共990项,涉及法庭科学、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警用信息通信及信息安全技术、行动技术、道路交通管理技术、安全防范及警用装备技术等六大专业,几乎涵盖了公安业务的各个领域。经过评审,有217项成果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其中,获得部级奖一等奖的有14项、二等奖53项,三等奖147项。同期,经过公安部推荐并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有28项公安科技成果进而获得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其中,国家科技发明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3项,二等奖21项。见图1。

1.1 获奖成果按年度统计情况

2006年,申报部级奖的科技成果共90项,经过评审,有45项成果获奖,其中,有6项进一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2007年,申报部级奖的科技成果共88项,有45项成果获奖,其中,有5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2008年,申报部级奖的科技成果共128项,有46项成果获奖,其中,有4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2009年,申报部级奖的科技成果共339项,有34项成果获奖,其中,有7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2010年,申报部级奖的科技成果共345项,有47项成果获奖,其中,有6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见表1。

图1 “十一五”期间获部级奖与国家奖分布图 单位:项

表1 “十一五”期间获奖成果年度统计表 单位:项

“十一五”期间,从申报部级奖的科研成果数量来看,整体上呈现出先慢后快、逐年增多的趋势。其中,2009年增幅有一个大的跃升,而且获奖数量最多的2010年比数量最少的2006年增幅达283%,这反映出,在“十一五”中后期,公安科研项目及成果数量增长迅速;从科技成果获奖数量来看,除2009年有所下降以外,整体上呈现出逐年平稳增多的趋势,但由于部级奖管理政策的刚性要求等原因,增幅很小,数量最多的2010年仅比数量最少的2006年多2项;从获奖的成果数量与申报成果数量比例来看,总体上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其中,获奖比例最大的是2009年,为50%,而2010年的获奖比例最小,仅为13.6%,二者相差3.7倍,这反映出,随着申报成果数量的迅速增加,获奖的几率在不断下降,一般项目难以获奖。与部级奖增长情况相似的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数量增幅总体上呈现出平稳、微增的趋势,与大幅增长的公安科技成果数量相比,数量很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国家科学技术奖要求科技水平高、总量上有刚性要求之外,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公安科技成果水平相对于国内其他行业而言,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见图2。

图2 “十一五”期间申报与获奖成果趋势图

1.2 获奖成果按部属单位统计情况

部级奖的评审范围涉及了部机关和部直属单位,其中,直属单位包括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物证鉴定中心、第三研究所、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消防研究所、沈阳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等8个部属研究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等5所部属院校,还包括公安部南京警犬技术研究所、沈阳警犬技术学校、昆明警犬基地、南昌警犬基地等4个部属警犬技术机构。

“十一五”期间,公安部机关(注:按一个单位计算)和部直属的17个研究所、院校和警犬技术机构中,共有15个单位获得过部级奖,获奖总数为121项,其中,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获奖累计最多,达到19项,约占部属单位获奖总数的15.7%。部属8个研究所全部获得过部级奖,获奖总数为88项,约占部属单位获奖总数的72.7%;部属5所院校中,有公安大学、刑警学院、武警学院3所院校获得过部级奖,获奖总数为17项,约占部属单位获奖总数的14%,铁道警官学校和海警学院未获得过部级奖;部属4个警犬技术机构中,有南京警犬所、沈阳警犬学校、昆明警犬基地3个单位获得过部级奖,获奖总数为5项,约占部属单位获奖总数的4.1%,南昌警犬基地未获得过部级奖。另外,“十一五”期间,在部属研究所中,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有1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有3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上海消防研究所分别所有2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有1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同期,部属院校中,仅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获得1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获得1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部属4个警犬技术机构未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见图3。

图3 “十一五”期间获奖成果按单位分布图 单位:项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公安部直属单位中,部属研究所的科技成果无论从获奖数量还是从获奖层次上都高于直属院校和警犬技术机构,也反映出部属研究所作为专业的科研机构拥有更强的科研实力和水平,仍然是目前公安科研工作的主力军。

1.3 获奖成果按地区统计情况

部级奖的评审范围涉及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十一五”期间,全国32个省区市(含兵团)中,有20个地区获得过部级奖,获奖总数为96项,其中,江苏获奖累计最多,达到18项,约占地方获奖总数的18.8%。东部地区的10个省市中,北京、天津、河北、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个省市获得过部级奖,共70项,约占地方获奖总数的72.9%,海南未获得过部级奖;东北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均获得过部级奖,共11项,约占地方获奖总数的11.5%;中西部地区的19个省区市中,只有安徽、河南、湖北、内蒙古、重庆、四川、云南8个省区市获得过部级奖,共15项,约占地方获奖总数的15.6%;山西、江西、湖南、广西、贵州、西藏、陕西、青海、宁夏、新疆和兵团11个省区未获得过部级奖。另外,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角度看,“十一五”期间,东部地区10个省市中,北京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各1项,天津有1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江苏有3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广东有2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东北地区的3个省共有3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中西部地区的19个省区市中,仅有湖北获得过1项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见图4。

图4 “十一五”期间获奖成果按地区分布图 单位:项

由此可以看出,整体上讲,东部地区的公安科技成果无论从获奖数量还是从获奖层次上,都高于中西部地区,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安科技工作有着直接的影响。

1.4 获奖成果按专业统计情况

部级奖涉及法庭科学、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警用信息通信及信息安全技术、行动技术、道路交通管理技术、安全防范及警用装备技术等六大专业,基本覆盖了公安业务的全部领域。

“十一五”期间,法庭科学、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警用信息通信及信息安全技术三个专业获奖项目比行动技术、道路交通管理技术、安全防范及警用装备技术三个专业多,前三个专业合计为147项,约占获奖总数的67.7%。另外,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角度看,“十一五”期间,法庭科学专业中有6项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其中“SD凹印对印技术”成果获得国家科技发明奖一等奖;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专业中有5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警用信息通信及信息安全技术专业有10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道路交通管理技术专业中有1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4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安全防范及警用装备技术专业有4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同期,行动技术专业的成果没有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见图5。

图5 “十一五”期间获奖成果按专业分布图 单位:项

由此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面对当前刑事案件高发的现实,法庭科学专业的相关成果在侦查办案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需求带动了科研工作。同样,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也要求更多的信息通信和信息安全技术成果作为支撑和保障。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道路交通管理技术专业成果只有20项,所占比例不高,约为9%,但是该专业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却达到5项,占总数的1/4,而且有1项成果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这说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道路交通事业发展迅速,机动车保有量也大幅增长,道路交通安全越来越重要,与此相关的科技成果水平也愈来愈高。

1.5 部属单位与地方单位获奖情况比较

“十一五”期间,从获得部级奖数量来看,公安部机关和部直属的研究所、院校、警犬技术机构共18个单位的获奖成果总数为121项,高于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公安厅局的96项获奖成果总数见图6。另外,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数量看,公安部机关及直属研究所、院校和警犬技术机构中,有13项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其中,2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有9项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其中1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图6 部属单位与地方单位获奖数量比较图 单位:项

由此可以看出,公安部直属单位无论从获部级奖的数量还是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数量上,都高于地方各省区市公安机关。当然,据了解,不少地方公安机关除了向公安部申报部级奖之外,还向本地区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省级科技奖励,而这部分奖励内容没有包括在本文内。

2 公安科技获奖成果的作用

公安科技属于应用性科技,应当紧密围绕公安各项业务工作的发展需要来开展,其成果必然是为提高公安战斗力服务的。实践证明,“十一五”期间公安科技获奖成果的绝大部分都陆续推广应用到公安各项业务工作之中,对提高公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1 增强侦查破案能力

许多获奖成果作为新的技术手段直接用于侦破各种刑事案件之中,并在破获传统上被认为难以攻克的疑难案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获得部级一等奖的“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关键技术研究”,其直接成果“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应用系统”已在国内300多个DNA实验室得到应用,实现了全国DNA数据共享,并通过现场DNA信息与数据库中DNA信息的查询比对,破获沈阳、上海、浙江等地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10万多起。另外,该系统在“5·12”汶川地震罹难人员身份鉴别、全国“打拐”专项行动中也发挥了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再如,获得部级二等奖的“陈旧尸骨DNA提取方法研究”,基本解决了陈旧尸骨尸源认定的难题,为江西、新疆等地近千起陈旧性尸骨类案件的检验确定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

2.2 提升社会管理水平

在公安机关开展的社会管理工作中,很多获奖成果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例如,获得部级一等奖的“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管理系统及资源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了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程序,提高了办理驾驶证和业务报表的效率,方便了群众,同时还增强了打击走私车、非法拼装车、假牌车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再如,获得部级二等奖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证系统(v30版、v40版、少数民族版)”,是集成了制作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制证设备、制证软件、信息管理、制证数据库在内的综合制证系统,其中,系统中的二代证冷僻字、少数民族文字的制证方案,有效地解决了少数民族字体变形、竖排等排版问题,对在全国范围内及时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起到了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

2.3 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

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发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为此,“十一五”期间的许多科研项目是围绕着这一主题开展的,也收获了丰硕的成果。例如,获得部级一等奖的“光纤光栅温度传感器及其感温火灾报警系统”,是适用于石油、化工大型油罐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感温报警和高压电力电缆温度安全检测的系统,其大面积应用极大地提高了我国重点场所、重点设施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减少了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再如,获得部级三等奖的“模块化城市智能交通诱导系统”,以动态交通诱导技术来充分利用城市网络资源,有效解决城市交通拥挤,同时还大幅度地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降低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风险度。

2.4 提高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水平

信息化是实现公安工作现代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在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的“三项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少获奖成果在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水平方面做出了贡献。例如,获得部级二等奖的“南京市公安局行政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按照三级管理模式,将信息流与业务流密切结合,实现了公文办理、枪弹管理、车辆管理、审纪监察、民警廉正、教育训练等14项公安行政管理业务的网上动态管理,彻底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推动了公安行政管理业务的信息化、规范化、动态化,减轻了工作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行政成本。再如,获得部级三等奖的“公安执法及执法监督系统”,将各种规范的执法流程和法律依据综合到系统之中,有效地实现了对公安执法办案全过程的实时监督,促进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提高了执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3 完善公安科技成果奖励机制的建议

公安部新的科技奖励机制对于调动广大公安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公安科技创新与进步,进而提高公安战斗力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听到了一些公安科技人员尤其是地方同志,对这一奖励机制提出的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3.1 加强科研工作激励机制建设

在当前传统警务向现代警务转变的大背景下,公安工作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公安业务对科技创新的依存度越来越紧密。因此,为了鼓励、支持广大公安科技人员尤其是地方公安科技人员更好地开展科研工作,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公安科技奖励政策,对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单位、人员应同时给予一定的行政性奖励,并与个人绩效考核、评优联系起来,在晋职、晋升时予以考虑。

3.2 完善奖励申报评审机制

随着科技强警战略的深入推进,近年来,公安科技工作在发展,科研项目和成果的数量在增加,研究水平也在提高,但获得科技奖励的机会却在下降。建议适当增加部级奖的奖励范围和奖励数量,同时适当放松科研成果申报条件,提高报奖名额数量,尤其应当向一些冷门或基础较弱的专业领域倾斜。对于评审专家的选择,建议邀请相关领域的资深技术专家参与。评审专家应提前全面了解参评项目的情况,对参评项目应做出公正、准确、客观的评价。

3.3 探索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新机制

公安科技成果的最终价值目标是要转化成公安战斗力,因此,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十分重要。应抓紧研究建立适合于我国公安特色的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激励机制,对不同的单位(研究所、院校、机关、实战单位等)、不同的人员(行政人员、科技人员等),制定不同的政策,以调动广大公安科技人员参与成果推广的积极性。对于从事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并在推广过程中取得显著效益的科技人员应给予重奖,且奖励分配比例应与推广效益挂钩。

[1]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公安科学技术成果公报(2006~2010).

[2] 王峰.国防科技成果管理[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5.

[3] 王彦吉.中国公安科技发展简史[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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