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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探析

2012-01-21翟秀红

中州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案例法律教学方法

翟秀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国家教育部确立的本科教育中的十四门法律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是一门抽象性、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其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它的复杂性和抽象性体现在:第一,行政法的内容特别广泛,不但包括行政法总论还包括部门行政法,受课时所限,老师只能讲授行政法总论,对于部门行政法就省略不讲。对于总论部分,也只能讲授一些重要部分,结果造成学生们对这门课程形成了一个支离破碎的印象。第二,行政法的法律规范特别多,制定主体多,法律效力不等,学生对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容易搞混。第三,虽然我们从出生到死亡都要与行政机关打交道,但行政机关如何运作行政权力,没有行政实务经验的学生很难了解,对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更不理解。第四,在学习行政法学之前,学生均学习过民法和刑法,他们认为所学的内容与现实世界基本一致。而我国的行政法学起步晚,大部分行政法的原则和理论是从西方引进的,西方国家是一个民主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而我国传统上是一个专制的社会,行政权力很强大,所以对“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不理解不接受,老百姓不敢告也不愿告,从父辈传承了这些观念的学生也会感到所学的内容和现实生活脱节,使学生很难完全理解所学的内容。第五,行政事务日新月异,导致管理行政事务的行政法的内容充满了不确定性,行政执法人员大量行使自由裁量权更加大了这种不确定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很难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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