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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停车场收取扣留车辆保管费的法律研究——从语用学中“扣留”与“扣押”的区别说开去

2012-01-19陈定秋朱德林夏重庆

政法学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律

陈定秋,朱德林,夏重庆

(扬州市公安局 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江苏 扬州 230000)

一直以来有关停车场收取扣留车辆保管费的问题便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而据可查资料,多省市的具体规定也不一致:有些省市明文规定了经营性停车场可向车主收取停车费,如江西省(2010)、广东省 (2009)、山东省 (2004)、西安市 (2012)、武汉市 (2012)、昆山市 (2011);有些省市则明文禁止了经营性停车场收取保管费,如河北省 (2011)、湖南省 (2011)、南京市(200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2012年1月1日的正式施行,有关保管费的法律条款的适用更是给执法部门、停车场及车主造成了相当的困惑及很大的不确定性,而立法或司法解释均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说明。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拟从语用学中扣留与扣押的区别、车主与经营性停车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经营性停车场收取保管费的法律依据等方面作些探索,以期引起立法机构和学界的重视,也为基层交通警察在处理停车场收费类的投诉提供一些“辩护意见”。

一、扣留与扣押在语用学中的区别

1.语义学与语用学的联系与区别

从语言学的角度出发,语义、语用构成语言的两个基本方面。语义学研究符号与所指事物之间的关系,其研究对象是自然语言的字面意义;语用学研究符号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其分析的是自然语言在某一语境中对于使用者的具体意义[1]。

语用学从语言使用者角度出发,借助语境进行意义研究是对传统语义学的发展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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