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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为何“迟到”10年

2012-01-19何流

中国报道 2012年3期

本刊记者 何流

一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二是国家司法权力和公民诉讼权利的平衡,三是公检法之间诉讼职权的有效平衡。时至今日,这三种矛盾依然是刑诉法修改难以解决的重点课题。

在2011年的最后几天里,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之后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一个月内,共征集到80953条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后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草案将在今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陈光中,上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曾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起草草案,此次全程参与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他认为,此次修法历程之所以如此艰难,缘于有的权力部门在涉及权力受约束的条款上持反对态度,争论不休,针锋相对,立法部门很难拍板,所以在上一届人大搁置了。

这是我国刑诉法时隔15年的第二次大修。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正。由于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的需要,从2002年开始,有关方面就已着手准备刑诉法的第二次修订,并在次年就将其列入立法规划。如果刑诉法修正案在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那么,这一修正工作耗时将近10年。

酝酿10年的修改工程浩大,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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