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实证研究
2012-01-16陈如超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2期
关键词:案例
陈如超
(西南政法大学 司法鉴定中心,重庆,401120)
1 引言
2006年1月8日《成都日报》报道:“无钱做司法鉴定,不能拿出足够证据来索赔,一条残腿只得到法院4410.65元赔偿的判决,扣除4000元钱的案件受理费,实际上一条残腿只获得了410.65元赔偿。郫县花园镇29岁村民朱庆从成都某区法院法官手中接过判决书,欲哭无泪,身处家中顶梁柱地位的小伙子顿时瘫倒在地[1]。”这一真实且略带荒诞的案例,凸显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对于当下贫困或弱势群体诉讼权益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所谓司法鉴定救助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法律援助机构 (有些地方是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并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指定)的指派或相关人员的申请,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为经济困难或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提供减、免、缓收费的司法鉴定服务。当前的理论研究和诉讼实践,大多将司法鉴定救助称之为司法鉴定援助,并视其为法律援助的一种新形式。事实上,我国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在近年蓬勃兴起,不仅部分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已经或正酝酿颁布司法鉴定救助的相关规范或暂行通知,而且实践中亦成功运作了一批典型案例,一些省市或鉴定机构还披露了相关的统计数据。面对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们必须考察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实际运作状况,并对其进行理性评析。
2 研究目的、材料与方法
我国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实证研究,其目的是考察如下几个重要问题:鉴定救助的主要对象,鉴定救助发生的阶段(诉前阶段抑或诉讼中),鉴定救助运作的主要诉讼领域,鉴定救助的实践运作程序(即鉴定救助的申请、指派与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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