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排污交易法律关系*
2012-01-05左平凡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左平凡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沈阳 110870)
论排污交易法律关系*
左平凡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沈阳 110870)
论证企业间以排放指标为标的的排污交易、环境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排污行政许可及排污费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三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提出对它们分别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认为为使环境行政管理不对排污指标的市场配置机制造成障碍,法律应明确排污交易适用商事交易规则,对于排污交易引起的排污权主体变动,应以对出卖排污指标企业进行许可证变更或解除以及由购进排污指标企业申请新排污许可的制度模式进行承认。此外,还论述环境管理部门在排污交易相关管理体系中应具有的法律功能。
环境保护法;排污指标;排污许可;排污交易;排污费;排污权;法律关系;行政合同;期待权
排污交易亦称排污指标有偿转让,是指排污单位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的交易。排污交易制度不但使政府在确保宏观总量控制的基础上以最低廉的经济代价控制了排放的污染源,而且在客观上刺激了环保产业的发展。排污交易的设想为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中最早提出,并首先在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应用。其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相继进行了制定排污交易政策的实践。1994年4月,朱镕基总理访美期间与美国政府共同签署了《在中国利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合作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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