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治安法官制度价值探析*
2012-04-12张锐智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李 洋,张锐智
(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2.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 110036)
英国治安法官制度价值探析*
李 洋1,张锐智2
(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2.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 110036)
英国法治发达已为世人所共知,与声名远播的陪审制度相比,治安法官制度或许并不为人们所熟知,但这并不妨碍它对英国法治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自1195年理查一世时设立治安维持官始,它走过八百余年的历史,历经由金雀花(安茄)王朝到温莎王朝的更迭。它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拥护及推进公平正义、践行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模式、弥补职业法官不足、塑造公众民主与法治意识等司法实践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民主;法治;司法模式;司法制度;治安法官制度;职业法官制度
与闻名遐迩的陪审制度相比,英国的治安法官制度或许并未普遍地为人们熟知,尽管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有着相似之处①二者皆产生于中世纪,选任资格基本相同,都是司法大众化、民主化的体现,但在具体操作及作用上大相迥异。,但这并不妨碍它在英国法制成长中突出的价值。现代意义上的治安法官制度滥觞于治安维持官(keeper of peace)这一名称。自12世纪末始,王朝统治者为了抑制社会动荡、稳定社会秩序、维持其统治的安定,在原有的联保治安制度基础之上,任命地方骑士协助郡长(sheriff)维持治安。它最初只是临时的,并未形成固定的制度,而且职能也主要是行政上和军事上的。随着政治局势和社会治安的相对稳定,治安维持官在被赋予了审判重罪犯的司法权力的同时,称谓也就随之变更为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这一称谓首次出现在1361年[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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