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赔偿中“裸装货物”破裂的认定
2011-12-31唐沁
航海 2011年6期
“裸装货物”并非没有包装,对于汽车、大型机械等件装货物来说,用于绑扎、系固、支撑裸装货物的构件就是包装,此构件的破裂即为包装破裂。运输包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货物本身质量和数量上的完整无损,便于装卸、搬运、堆放和运输,用于绑扎等的构件客观上起到了包装的作用,符合包装的法律特征。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承保因包装破裂造成的货物损失,则因上述构件破裂造成的货物损失即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就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基本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单是海上保险合同的证明,虽然其中常常载明保险条款,但它本身并不是保险合同,签发保险单不能视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授权的分公司实施签发保单、收取保费等行为的,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也不发生合同当事人变更的效果,分公司不需承担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
〖案情〗
原告:上海港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港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上海分公司”)
2006月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大地保险签订了一揽子保险协议,约定了投保险种、预估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基本条件,并约定就上述有关的保险业务在提交投保单后的三日内,如果大地保险未提出异议就生效,无论保险单出具与否、保险费是否缴纳,并约定若保险单与本协议的内容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