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性行为在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发生及矫正
2011-12-27关博
财经论丛 2011年2期
关 博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北京 100872)
一、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策略性行为概述
1.策略性行为的概念
策略性行为 (Strategic Behavior)的概念最早由经济学家谢林提出,当时被定义为:企业通过影响竞争者对该企业的预期,使竞争者在预期的基础上做出对该企业有利的行为[1]。这个提法实际是修正了完全市场理论,在完全市场的基本假设下,因为市场竞争是充分的,存在足够多的生产者,所以企业只能被动地接受市场均衡价格。而策略性行为理论则是认为企业作为微观经济主体,不是市场均衡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而可以根据周围环境变化,灵活作出反应,乃至主动去影响其他经营主体,进而进行定价。后来策略性行为这一分析视角被公共政策分析领域借用,用以分析制度规则与政策对象行为选择的互动。在基本养老保险领域的策略性行为可以被定义为参保个人和企业基于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认知,有意识、有目的地调整行为方式,以实现自身的利益改进。行为者行动存在时并不一定有明确的目标和严密的计划,但也并非因此不合理,它的合理性存在于对一定背景下机遇的把握和对其他行为者行动以及他们之间建立的利害关系的掌握上[2]。
2.关于公共养老金领域策略行为的讨论
养老金领域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领域,策略性行为理论也为研究养老金问题开拓了新的视角。Bernheim等 (1986)研究发现,引入社会养老保险之后,老年人会有更强的策略性遗产动机,以弥补因为家庭内部经济联系被社会保障部分替代之后,子女关心照顾的下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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