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制度环境与盈余信息含量:基于中国资本市场的经验研究
2011-11-27雷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5期
雷 宇
(广东商学院会计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一、问题的提出
会计经验研究中对制度因素的重视起源于La Porta等对法律制度与金融发展和投资者保护之间关系的研究[1]。La Porta等敏锐地指出,作为证券的本质含义,证券所包含的权利需要由法律制度来界定和保障,于是金融和公司治理研究应当包含对法律制度影响的分析是很自然的[1]。那么,为什么法律制度对投资者保护较好时,投资者就愿意向企业投资呢?法律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具体而言又意味着什么?我们可以从信任的角度回答这些问题。
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本质上是信任决策,投资的唯一原因就是信任。如果投资者不相信企业会给自己带来利益,他决不会做出投资决策。信任需要理由,其中最重要的理由之一就是法律制度。几乎所有研究信任问题的理论家都认为,制度所带来的惩罚性是信任的重要来源[2][3][4](P73—86)。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意味着制度威慑着代理人欺骗和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增进了投资者对代理人的信任,从而促进投资和经济发展。
会计信息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根据会计信息来选择合适的代理人,会计信息从而具有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效,这也就是会计信息具有投资有用性的含义。但是,会计信息是由代理人提供的,它是否值得投资者信任就成为一个问题。此时,制度发挥了同样的功效,制度带来的惩罚性能够限制代理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动机,提高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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