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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请求权

2011-11-14刘耀东

郭 建,刘耀东

(1.大连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2.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论物权请求权

郭 建1,刘耀东2

(1.大连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2.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独立请求权。在我国物权法尚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形下,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将出现一段物权人空有物权之名而无物权之实的虚空权利状态。物权的民法保护应采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并列的立法模式。

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消灭时效

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为回复物权的完满支配状态,法律特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的保护依法可分为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而私法保护又可分为自力保护与诉讼保护。其中,诉讼保护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保护请求,依据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达到回复物权完满状态的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诉讼保护所依据的实体权利,即为物权请求权。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妨害或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完满支配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争议仍在继续。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统计,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争论,主要有以下观点[1]:(1)物权作用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乃物权之作用(效用),并非独立之权利。(2)纯粹债权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即系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排除侵害)之权利,为行为请求权,故为纯粹之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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