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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立法完善初论

2011-11-14

关键词:出质人质权专利权

阮 芳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315)

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立法完善初论

阮 芳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315)

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实现科技与资本的有效衔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进行合理设计成为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当务之急。面对这一世界性难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问题需要依靠政府、中介机构、银行共同营造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的外部环境的共同努力。

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权;质押期限

知识产权作为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集中体现,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企业化危为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金融危机以来,全国企业经营状况表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在金融危机中表现出良好的抗风险能力和发展势头①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已成为一个当前备受关注的世界性难题,各国政府都意识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一种解决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境,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有效方式。现实情况是由于专利权自身的属性,即其固有的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法定授权性等特点,致使专利权质押的预期收益的稳定性降低,价值评估困难、风险不稳定性增大。专利权质押难度增大,银企合作困难。如果没有一个合理和专业的制度安排,风险难以降低到满意程度,专利权质押将难以吸引金融机构的注意。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概述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性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②参见《株洲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第二条。。

在专利权质押贷款法律关系中,以专利权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为出质人,银行为质权人,承担在资金融通中发放贷款的借款人的角色,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其有权就其接受出质的专利权“变现”所得优先受偿。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一种主要形式之一,专利权作为质押权利的标的特殊性,使其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专利权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使银行作为质权人,无法以占有有体物的形式,在空间中以有形手段控制质物,进而保证债权的实现。为此《担保法》特别作出变通规定,摒弃传统的作为质押与抵押显著区别的以“占有”为质权生效条件的规定,将“登记”作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实现权利质权从交付主义向生效主义的重要转变。

2.专利质押标的价值的不确定性。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支配担保物的价值,实现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由于专利权自身时间性、地域性的限制,综合考虑到科技成果转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作用,致使其价值具有显而易见的不确定性。

3.专利权质权“变现”的复杂性。就担保物权而言,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质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质物“变现”价款优先受偿。专利权的变现是市场与价格双重作用的结果,“有价无市”与“有市无价”成为债权人极有可能面临的尴尬境地。最终极有可能导致变现价值远远低于质押价值,导致银行放款“得不偿失”,轻易授信有违审慎经营的银行业务规则,违背银行放贷初衷。

4.质权保全的困难性。在质权存续期间,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或变现质物。专利权产生于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授权,其权利因专利公开而处于公众监督之下,随时都有被宣告无效以及因诉讼纠纷致使权利终止之虞。若权利无效,其财产权自然终止,将使质押合同订立目的落空,严重损害银行的利益。

5.质权代位权行使欠缺。依据《担保法》第 81条,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在质押期间,因质物灭失、毁损或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人应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致质物灭失毁损所支付的赔偿金,为“代位物”,质权人得借质权享有利益,得就此取偿[1]。专利权由出质人享有,质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取得出质人的配合或授权,否则,质权人的权利将最终成为“无源之水 ”、“无水之鱼 ”。

(二)我国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现状

1.专利权质押数量以及金额

专利质押登记量平均每份涉及专利量专利登记质押金额平均每件质押登记金额2008年 93份 1.6件 13.84亿元 1487.8 2009年 168份 4件 74.59亿元 4439.7

登记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从对 2009年我国质押登记情况的分析得知:作为拥有专利大国,我国专利质押总量仅以百计,占我国专利总量甚微。另一方面,从2008年至 2009年,我国专利质押登记数量逐年上升,平均每份登记所涉及的专利数量翻一番;就质押金额而言,质押金额呈现出五倍以上的几何增长,平均每件登记金额达到三倍以上增长。毋庸置疑,上述数据显示我国专利质押制度无论是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大幅度上升,体现出我国专利权质押朝气蓬勃的上升势头。

2.专利权质押期限

上述数据表明:多数专利质押期限小于三年,绝大多数质押期限为一年至两年,质押期限过短成为专利质押的一致特征。上述情况不仅反映出专利权质押制度的不健全所带来的影响,而且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多数质权人对专利权质押的信心不足。

3.典型范例

可喜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从 2009年 1月 1日开始在北京市海淀区、吉林省长春市等六个地区开始进行第一批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方案 (试行)》。试点工作包括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在评估专业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等。2010年 3月,江苏省地方标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规范》正式发布实施,该标准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阶段的操作流程为基本内容,涉及试点企业申报、形式审核、实地调查、知识产权评估、专家论证、附加担保、质押登记等诸多环节。截至 2009年底,已累计完成涉及 12家企业合计贷款金额 2 050万的融资业务。作为有益的探索,此举必将对全国范围内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贷款业务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二、我国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存在的风险

在专利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应然状态为以自身或第三人享有的专利权质押,从融资机构处取得借款,继而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运营资金,在贷款期限内将借款本金和利息如数一并偿还银行。但从此岸即达彼岸的“理想国”,在现实生活中甚少存在。作为质押权的特殊形式,在专利质押贷款中,该风险主要表现为因专利权自身的非物质性、合法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价值评估风险。

(一)因专利权合法性产生的风险

专利权特性之一为法定授权,依“专利契约理论”,发明人以将专利内容公开为代价,获取法律对于其独占实施该权利的有限认可。专利权通过行政当局的行政审批,取得在一定期限内对该专利的独占专有权。专利权因合法性产生的权利不稳定性与生俱来,在专利权权利的取得、利用、消灭的整个期间,法律风险贯穿专利权短暂一生的自始至终。从权利产生之初至权利终止,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如下几方面:(1)因职务发明而产生的权利归属争议,是否存在从属专利,关系到专利利用价值大小;(2)因专利权人行为导致的专利终止事由的发生,如因专利权人主动放弃或欠缴年费导致的专利权终止;(3)因专利权的转让而导致原专利权人丧失专利权情形的出现[2];(4)因专利权无效宣告引起其被视为自始不存在的情形的产生;(5)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引起的专利纠纷的发生。凡此种种,不足一一道来。任意一个上述事实都有可能导致专利权财产价值的减损乃至灭失。无论是在银行的贷前审查阶段、还是贷后监管过程中,因专利权合法性所产生的风险无时不刻地存在着。

(二)因专利权非物质性产生的风险

作为质押标的,专利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专利权的本质属性所在。在质押期间,质物为无形的专利权,专利已经公开,质权人无法像控制有体物一样,占有无体物——专利权,故出质期间,出质人仍可拥有专利,基于自身专利技术开发者的身份收益、处分其专有权,其有充分便利的条件行使以独占实施、转让、实施许可等为内容的专利权。

1.关于质押书面合同以及质押登记

《担保法》规定:一件质押的生效要件,除了缔结质押权书面合同之外,就是质押权登记。与其他不动产质押客体不同,作为权利质押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银行无法直接占有质物。为保障交易安全,避免交易第三人的不必要介入,保护质权人避免因为质权标的变动带来的损失。我国《担保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登记具有公信效力。未经登记,质押权不发生效力。现实中,专利登记实行中央统一管理模式,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2.关于质押期间许可他人使用

法律授予发明创造者一定期限的独占实施权,是为了让发明创造者能够收回投资和成本,并获得应有的利润。站在专利权人的角度,实现专利权利益最大化,是其作为一个诚实善良交易人所应秉持的一贯态度。但,出于保障债权安全的角度,《担保法》对专利权质押专门规定,一旦出质,非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均不得转让、许可使用。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权利的,应是无效行为,由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3.关于债务期届满后专利权变现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除个别规定之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权利质权也被称为准质权。其标的以可转让的财产权为主要特征。其规则如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倘若将动产质权的变现规则适用于权利质权,即将动产变现规则直接适用于专利权就会带来与立法初衷相悖的很多问题。

就变现期限而言,专利权作为无形的出质物,具有价值不稳定和难以控制的特点。其在成长期、成熟期价值均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在债务届满时对其变现的价值极有可能低于质权存续期间的价值。出于维护债权安全的需要,对于变现行为加以债务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间限制,很可能因专利价值减损而危及债权安全[3]。因此,出于最大限度实现质押物交换价值的目的,将变现时间限定于债务届满似无必要。

就变现方式而言,《担保法》变现规则将折价、拍卖、变卖界定为质权实现的重要方法,事实上,上述方法对于有体物交换价值的实现颇为适合。但,对于以非物质性为特征的专利权而言,权利转让才为其最为合适的交换价值实现方式。但专利权转让可导致专利权主体变更,质押权因原专利权主体变更而消失。因此,对于转让的时间应不作限制,有必要对于转让的额度作出不低于质押限额的限定。质权存续期间,专利权人可通过对于专利权的转让,实现专利价值,将转让所得用于清偿债务。质押期限届满,专利权人也可通过转让,实现质押。强制折价、拍卖和变卖似乎均无利于债权的更好实现。

(三)专利权价值评估风险

就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法而言,我国相关权威性评估机构较少,依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以及市场法[4]。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其中成本法,以企业获取无形资产消耗的成本计算,可能过于偏重历史成本,与现实实践脱节;市场法虽然与客观实际联系紧密,但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不完备,易使相关数据因匮乏而失实;收益法虽能体现无形资产价值,但计算方法有很大的主观性,有失精确度。为此,郑成思先生曾特别提到“割差法”与“超额收入计算法”[5]。罗马利在《专利出售——对美国专利许可证的评估》一文中则认为:虽然评估有多种方法,但没有任何一种数学方法是科学的。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的立法完善

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由其自身标的价值不确定决定,其存在无形资产评估困难,担保实现不确定性等种种不足之处。专利权质押担保的操作与实现的困难,成为过去专利权质押担保融资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立法是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的、有效的分配,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所进行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的动态平衡。“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合理的法律制度的设计是对现实客观情况良性发展的助推力。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立法对于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该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国专利权质押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专利质押贷款法律体系立法层次偏低,立法体系并不健全。就法律层面而言,《专利法》对于专利权质押并未专门作出规定;我国仅在《担保法》中原则性规定可出质的知识产权种类、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质押期间许可或转让专利权必须经出质人同意,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 105条规定对于未经质权人同意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认定为无效。在部门规章层面,国家专利局于1996年颁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已着手修改。银监会于 2007年 2月出台《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特别指出,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积极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担保方式;对于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个人财产抵 (质)押。就地方政府规章而言,目前全国各省市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就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贷款额度以及贷款管理等进行多方面规定。这些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不一,标准参差不齐。仅以贷款期限为例,各省市立法从最低年限一年至最高年限十年各不相同,甚至有的地方对期限不作出限制。

(二)我国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需完善之处

1.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相关规定

(1)关于贷前审查的规定。考虑到专利权自身的风险,为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银行应恪守审慎经营规则,对于专利质押权贷款贷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以全国首例成功运作的专利权融资模式——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推出的知识产权“展业通”质押贷款为例,应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①贷款用途的限制。仅限于借款人在生产中的正常资金需求,禁止将贷款用于证券市场、期货投资、房地产开发,违法经营等。②贷款额度的限额。“展业通”将贷款最高额度限定为 1 000万元;当企业贷款申请额度超过该限额时,超出部分应以其他方式担保,贷款总额度一般不超过 2亿元人民币。③贷款期限的规定。一般为一年,最长为三年,且不能办理展期。④还款方式的规定。根据企业的现金流情况,可采取诸如整贷零偿、零贷零偿、零贷整偿的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6]。上述规定,可资借鉴。

(2)关于贷后监管的规定。应针对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定专门的贷后要点,主要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信变化情况、贷款资金用途流向、专利权市场行情、以及专利权权利纠纷、权利终止等影响专利价值变动因素。为避免银行因缺乏相关知识产生的担忧,银行除自行监管控制之外,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性中介机构进行管理。以日本开发银行为例,2006年,该银行与美国高登兄弟集团合作,建立高登兄弟日本公司,专职负责关于贷后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工作。由于该模式的成效异常明显,已经被日本其他商业银行所广泛借鉴[7]。

2.《担保法》有关专利权质押的规定

(1)关于专利权实施许可须经质权人同意的规定。作为专利权享有人,专利权人对于专利的技术含量以及产业化情况最为了解。在开发、利用专利权过程中,如允许其专利权在出质期间仍可充分行使专利权,专利权人可通过对于专利权的实施、许可等权能的综合运用,实现专利权价值的最大化,将利用知识产权所得的许可费提前清偿或者提存。一方面专利权人可以充分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物,最大限度地利用专利权财产权;另一方面,质权人因担保物不断增值,充分实现质押物的价值,债权得以保障。最终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因担保物价值不稳定性的利益纠纷因担保物价值不断增值得以平衡。

具体条文似应修改为:专利权出质期间,出质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所得的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向第三人提存。

(2)关于债务到期方能“变现”的时间限制的规定。专利价值的市场因素决定于专利价值最高点可能并不囿于债务人债务到期不清偿之时,如债务到期时,方能对于质物—专利权进行“变现”,此时专利权的价值未必能保证质权的充分实现。只要能保证变现价值大于质押担保金额,质权可以随时“变现”。即意味着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转让他人,专利权质权因质物交换价值的“变现”而实现。因此,质权存续期间,对于“变现”额度必须作出限制,变现价值必须大于质押担保金额,方能保证债权的实现。

相关条文似应修改为:专利权出质期间,出质人可以向他人转让专利权,其专利转让费不得低于质押担保金额,出质所得的转让费应当向出质人提前清偿,或向第三人提存。

3.《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

2009年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新修改的《专利法》更动颇多,但是关于专利权的质押并未作出专门规定。目前,一致共识是专利权人专利权内容包括独占实施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标示权。对于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将专利权进行出质的权利,并未见诸于该法律条文之中。在专利法的实施细则中也未有只言片语的规定。其他相关规定仅散见于各省市出台的《专利权贷款融资管理办法》。全国范围的统一立法对于该制度的立法确认似乎亟待出台。

4.专门的资产评估法规的健全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相关无形资产评估的统一法规,为此在立法上有必要指定《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法》,对于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准入和退出规则、经营业务活动规范、业务违法责任予以明确。对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市场予以监管,促进无形资产评估中心规范经营,进而有利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结语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模式发展的瓶颈主要包括:基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因专利权权属自身法定性、非物质性以及评估价值的不稳定性,以及外部对其风险化解能力较弱的环境。外部氛围的营造需要政府的宏观积极推进;以价值评估机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专业担保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为主体的中介组织中观稳妥介入;以及商业银行和中小企微观积极主动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融资难题的解决非囿于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自身法律的日臻完美。问题的最终解决还需依靠政府、中介机构、银行共同营造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的外部环境的共同努力。

[1]张俊浩,等.民法学原理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41.

[2]吴汉东,等.知识产权法学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94.

[3]杜蓓蕾,吴寒青.专利质押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9,(10).

[4]刘赤贞.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方经济,2007,(5).

[5]张林.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之化解—兼评相关地方新出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J].科技与法律,2009,(6).

[6]李希义,朱颖.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措施和经验[J].中国科技投资,2010,(1).

[7]徐栋.中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状况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09,(8).

The Legislation on the Patent Pledge Loan System of Small and Mid-sized Enterprises

RUAN Fang

To promote the effective industrializ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earch,Patent pledge loan system is designed to help alleviate technology-based smes financing difficult task.Based on China’s high tech s mes patent pledge loan system present situation,the author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and aim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xisting system by the legislation of the relevant law.

Pledge loan on patent;Patent;Pledge;Mortgage term

DF523.2

A

1008-7966(2011)03-0088-04

2011-02-21

阮芳 (1976-),女,辽宁丹东人,讲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

[责任编辑:刘晓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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