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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选择依法执政方式必然性的三重论证

2011-08-15

关键词:执政党合法性依法

李 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内蒙古 通辽 028000)

中国共产党选择依法执政方式必然性的三重论证

李 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内蒙古 通辽 028000)

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在党的决议中提出坚持依法执政,这是我们党在转换执政方式上的重大而理性的抉择。依法执政范畴应从执政方式的概念和执政活动的过程进行综合阐释。对中国共产党选择依法执政方式必然性的解说,主要从执政合法性、执政规律经验和治国兴邦方略三个层面切入,然后分析论证选择依法执政方式符合执政发展的内在逻辑和法治演进的核心要求。

依法执政;执政合法性;执政过程

在中国共产党建党 90年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党在十六大报告中首次以党的决议形式提出坚持依法执政,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而理性的抉择,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向现代化转型迈出了历史性重要的一步。抚今追昔,当时对执政方式的自我艰难转身是党和国家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变革,从而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沿着法治轨道持续稳步推进。它既反映了我们党的高度政治智慧和自省力,又符合历史的必然逻辑和理论的逻辑必然。

一、依法执政内涵界说

依法执政范畴的提出,意味着我党执政方式向现代化转型,由自发而不成系统的盲目演进转入了具有理论自觉性的创新阶段。以依法执政范畴为核心范畴的中国共产党更体系化的执政理论,是可期待的,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众多学者对依法执政内涵加以深刻的阐释。

首先,立足于静态的或者说横向的思路,一般围绕依法执政作为一种执政方式的概念来阐释。所谓依法执政是指执政党依照宪法或法律确定的国家政权的运作方式来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方式[1]。依法执政更凸显执政党通过法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执政,而不是直接通过执政党组织的形式执政,它要求执政党执政应依据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国家政权运作方式而不能打乱国家政权的运作方式,还要求执政党执政所依据的宪法和法律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其次,立足于动态的或者说纵向思路,则倾向于围绕依法执政作为执政活动的过程阐释。依法执政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主要局限在政党的执政行为和活动方面。这就意味着,一个政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约束性影响的国家政务管理活动。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第一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以法定途径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掌握和控制国家政权;第二要坚持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立法建议,从制度上保证将党的路线和主张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最后党要通过国家各职能权力机构行使法定权力,贯彻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党的执政意图和主张[2]。

笔者认为,对依法执政内涵的界定,学界着眼于静态和动态两个进路的描述,虽各有侧重,但却一体两面,互为补充地较为完整地反映依法执政内涵在理论和实践意义上的多维性。关注于依法执政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和执政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会发现其间接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但直接主体是党的代表,其间接客体是全国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而直接客体是国家政权即依法执政要通过国家权力机构这个中介。其目标是加强和改进党的执政建设,从整体和全局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同时,执政的内容是复杂的政治行为,执政方式由静态落实到执政的依法介入、依法运作、依法接受监督等诸环节之中,依法掌握和控制国家政权,确实需要贯穿执政行为全过程的综合效能机制系统,才能确保完成目标。

二、中国共产党选择依法执政必然性的三重论证

第一重论证:执政合法性视野中,依法执政合乎功利追求

执政合法性的本质是说明一个政权在被统治者中间的认同和支持程度。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程序被认可的价值。”[3]由此可见,这里的合法性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并非指合乎现实存在法律要求的状态。它是一种国家执政的党派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或者说对其的依赖和信任。事实告诉我们,执政合法性的基础往往包含并由各种因素来支撑,如:世袭的地位、价值观念、许诺及其兑现等等[4]。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是建立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积累的巨大组织资源,以及以毛泽东为首的第一代领导核心的个人魅力基础上的[5]。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期间,以及随后进入的全面发展新时期,执政合法性要依赖执政党在发展经济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物质文化需要等方面的执政绩效上。如何才能在新时期更好地领导广大人民当家作主,这不仅是对党执政能力的考验,而且关系到夯实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

从法理学角度看,执政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寻求、扩大、夯实其合法性基础的过程[6]。政党具有利益整合、政治社会化、组织政府等功能。从实践意义上讲,执政党固有的功能必须与法律的强制调控功能相融合。充分运用法律维持必要的秩序,依靠其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将有利于提高执政党调动党内外方方面面的社会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能力。使社会和国家朝着人民所期待的方向发展,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就得以强化。有学者把执政合法性纳入到政党执政可资利用的资源体系中,并认为执政过程同样是旧的合法性资源不断被消耗,新的合法性资源伴随着执政收益不断产生的动态平衡过程。由于制度化的定期民主选举公示了民众与执政党之间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权力委托与授予的过程,这个过程本身又会产生大量宝贵的执政初始合法性资源,使已经严重消耗的以前形成的初始合法性资源得以实时更新,进而有力地论证了执政合法性资源的基本来源在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7]。这种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加以阐释的思路,同样极具说服力。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就是针对新形势下,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向经济建设,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体制转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必须切实提高执政能力的核心问题,选择的有的放矢之举。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可以充分发挥执政党执政创造力,是提高执政效率、优化执政合法性资源的实质保证和内容要求,而依法执政则重在依法,更强调执政的秩序化和稳定性需求,实现和贯彻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很大程度要建立制度,形成机制,例如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等等,而规范化的最高形式非国家法律莫属,因此前两者的落实要以法为载体,依法执政就成为必然的依托和保障。因此,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执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第二重论证:执政规律经验维度下,依法执政顺应时代发展

现代政治的本质特点是民主政治。政党作为政治产物,依法参与政治,依法实施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可见,现代政治中政党“执政”本身就包含着依法执政的因素,或者说执政必然要求依法进行。

首先,从世界范围看,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共产党执政制度的现代化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行进迟缓。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执政普遍选择一种模式,即斯大林模式[8]。这一模式具体而言,党直接驾驭或取代国家权力,并由此全面直接控制社会。这种集权模式形成原因在于社会主义首先建立于生产力落后国家,严峻的国内外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繁重任务正需要这种模式统辖。随着现代化发展和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国际政治经济趋向协调沟通,公民权利意识苏醒,民主政治架构得以广泛传播和认同,现代政治文明要求执政党、公共权力和公民处于平衡协调状态。前苏联及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亡党亡国,在一定程度与没有及时调整党执政模式、协调好三者关系存在直接关系。

其次,由于建国初期,我们对前苏联的学习和仿照,以及当时特定历史条件,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政权确立就必然全面介入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之中,并不断自我固化,最终形成了党的“一元化”领导模式,构筑了党和国家、社会三位一体制度格局。在这种体制下,执政党不需要寻求和扩展自己执政的社会基础,也不需要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和必要政治过程夯实掌握和控制政权的合法性,起码是难以萌生制定相关法律、依法接受监督的自觉意识,政治解决一切,法律没有权威、位列末座,完全是附随并易受法律之外党的随意、专断性操作所左右。文革时期,“党权高于一切”被推向极端化、普遍化。在政治上处于至高无上地位的党,却难以承受解决社会矛盾、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执政之责。所以,随着社会形势深刻变化,深受斯大林模式影响的中国共产党在改革之前也一度曾出现危机。

世界政党的执政规律和中国共产党 50多年的执政历程表明,一元化的执政模式具有天然性弊端。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旨在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以实现其政纲的政治组织。政党的政治组织形式特点决定其组织人数有限性,只有其发挥在政治生活中的影响,使自己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通过党的代表以合法途径取得管控国家政务的职位,进而依法贯彻实施其政治纲领,才能实现政党功能。因此,在现代政党政治中,政党是为了执掌国家政权,实现集团利益而产生并存在的。当政党和国家政权缺乏合理界限,政党本身就变成了国家,政党力量有限性和国家政权管理庞大包容性显然无法对称。执政党整合社会利益功能变成一体承担和全面负责,执政上疏漏可能性被放大,且矛盾也缺乏缓冲空间,因此民众满意度将更难提升,执政风险和执政资源消耗将无限增长,不利于民众对执政党的正面评价积累。

还必须看到,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伴随着个人自由权利勃兴,政党威权必然会和个人权利彰显形成更大的张力。事实证明,不受监督和规制缺位的执政权,即使是最具自律信心的政党也无法摆脱政治权力的本质即强制性、支配性、扩张性和任意性的自我膨胀,公民的权利空间不可避免的被压缩,甚至被践踏,而且,政治腐败不会因为政治权利的社会主义性质而自动改变和终止。要通过制度性机制来使执政党与国家分而不离,保持适当的政治间距和可控的联系,从而避免执政资源危机和党权恣意的恶果,创建文明的政治境遇。

在改革发展历程中,我们党逐渐认清了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采取了党政分开、权力下放的改革取向,目标致力于要建立高效、民主、和谐的党政关系。建立新型、合理的党政关系,在现有政治条件下,其具体形式却不是党政分开,而是党政之间的协调与耦合[9]。而这种协调与耦合必须建立在法律与民主制度基础之上,因而依法执政就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理论的创新平台,也是关系到执政制度现代化发展的关键和突破口。党的十七大以来,我们党的执政理念进一步演化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依法执政贯彻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党执政理念的制度表达和依托,它深化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由自我肯定到实事求是,由强化威权到保障人权的实践转换[10]。

第三重论证:治国兴邦方略层面上,依法执政推进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胡锦涛同志提出:“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宁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可见,在和谐社会基本形态包含的六个基本要素中,民主法治是作为基本的要素位居其首,具有统领职能。法治不仅是和谐社会应有之义,更是规范、促进、实现和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回溯党建历史,我们党对治国方略经历了由“人治”转向“法治”的认识和发展过程。由于党长期的“一元化”领导模式,加之党的领导者个人意志以及后来“文化大革命”时期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使政策极度权威,法律无从适用,一度造成了法律虚无主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伴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 30多年来,法律法规颁布出台众多,我国已经形成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以往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必然要求以人治的治理方式与其相适应。同理观之,建立法律权威,实现民主法治目标,离不开经济、政治、文化的广阔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政治条件日趋成熟,党历经磨砺,以邓小平为核心的领导集体高瞻远瞩引导全党增强“健全法制,改善党的领导”的政治自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突破性成长起来。由于市场经济是天生的“自由派”,它推动着经济与政治的合理分离,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客观上是需要以权利为核心的,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法制的形成与发展,就拥有了现实的带有决定意义的经济动因。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讲,天然带有法治生成的基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人们的文化心理结构也朝现代文明方向转型,市场经济确立,冲破文化束缚产生了以市场主体的权利观念为内容的文化氛围,这种公民权利文化观念正逐步深入到人们的主观深层,影响和支配人们的市场经济行为,推动人们的民主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历经 30多年改革开放,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在经济发展、市场发育和法制建设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十五大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正逢其时,其建立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三大条件基本成熟的基础上,得到全国人民广泛赞同和支持。

在党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作了概括:一是完善立法,实现国家民主管理制度化、法律化,超越任何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二是遵法守法,一切政党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内活动;三是把党的领导、人民民主、法治国家三者有机融为一体。各国政党政治实践表明,执政党依法执政是法治演进的核心要求。详而言之,执政党处在执掌国家政权的特殊地位,其是否服从、捍卫宪法法律的权威,其是否依法定形式和通过法定程序影响和参与国家事务决策,都是法治是否真正实施的试金石。

我们党长期受斯大林模式影响,党国合一的阴影和惯性顽固,要践行依法治国,要致力于消除党法外治国现象,解决好党在法内执政的问题成为关键。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属于法律范围内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问题,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的明确阐述,党的领导以政治领导为中心,囊括确立和推行某种意识形态,不断影响与吸纳党外积极分子,加强自身建设,派党的代表参与政权的掌控等等极其丰富的内容,而执政则要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通过党员参与国家政权管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领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党的执政是党的领导活动中最重要的内容。依法治国首先就要依宪法治国,一国之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的国体、政体,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政治制度,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也是在宪法中予以确认的。因此,尊崇和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既是建设法治和宪政阶梯的基石,又是我党巩固执政地位最根本的法律信仰。

应当说,宪法法律至上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题中应有之义。“厉行社会主义法治,根本就在于宪法至上,在于宪法要有真正的最高权威,在于把宪法确认的各种元规则作为社会一切行为的根本准则。”[10]一个时期以来,出于某些顾虑,我们党并没有理直气壮地将之定位于和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同等重要的概念体系之中。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宪法法律至上”,这是党中央通过吸纳学界的法理共识,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最新概括。因此,执政党对宪法的忤逆,使法治变伪法治,在执政形式合法意义上也无异于自掘根基。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不到 80年历史就消亡的现代悲剧,就是活生生的反面例证。党的执政活动要时刻维护宪法的权威,必须依法行使执政权,即要在宪法、法律规范内进行,杜绝党组织或个别领导者超越规范和程序直接干涉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公共事务。

在不断完善执政方式法治化的基础上,党的执政手段必须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转向全面依靠法律,相对排斥对政策的直接适用,仅以政策作为法律制度支撑外的某种法理性补充。如果仍保留政策直接适用的形式,客观上执政党将有可能不断超越法律,依法治国的政治宣示背后依政策治国将泛滥,法治之下的国家、政党、社会的内在和谐将无法达成。同时,针对党的内部组织管理监督要切实健全完善并有效运用党规、党法,使执政党内部行为形成规范机制。在扩大党内民主和保持党组织先进性等领域开展的有益探索,通过中央委员会公报等载体已经得以肯定和推行,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必须仰赖制度机制的完善确认和有效执行。从而实现执政行为在程序意义上的可预期性和执政党内部组织规范化的有机统一,切实增强执政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结语

六十余年执政兴国的历史实践表明,无论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是我们事业兴旺发达的根基所在。我们的可预见目标是能够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关系,妥善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纷繁复杂的矛盾冲突,进一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这无疑将是一个需要更多理性和智慧的庞大系统工程①2010年 10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强调,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我们党还将长期面临以依法执政为保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挑战与考验。

路正延伸向一个光明的远方,党与我们携手同行。

[1]张晓燕.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1,(9).

[2]石泰峰,张恒山.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 [J].中国社会科学,2003,(1).

[3][德 ]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 [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84.

[4]求是杂志社总编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大参考[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4:149.

[5]吴红,兰世惠.从政治合法性角度看:党执政能力提升的途径[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4).

[6]潘泽林,吴晓敏.关于依法执政的法理学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4,(10).

[7]胡小君.合法性资源与党代表的执政资源体系[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6).

[8]王继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多维架构 [J].攀登,2004,(4).

[9]林尚立.中国共产党执政方略 [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53.

[10]胡联合.宪法之权威是人民之福 [N].法制日报,2002

-12-08.

Three Reasons of the CPC Choosing Governance by Law

L I Gang

Insisting on governance by law in the resolution is suggested in the report of the sixteen nationwide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The article,by analyzing the concept and process of governance by law,points out what governance by law means.And basing itself on the legitimacy of governance,regular pattern in the governance as well as rule policy,demonstrates that it accords with intrinsic logic of governance development and central request of rule by law,which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hoose governance by law.

governance by law;legitimacy of governance;process of governance

DF052

A

1008-7966(2011)03-0001-04

2011-02-11

李钢 (1972-),男,吉林双辽人,法官,硕士,从事法理学、刑事法和证据法研究。

[责任编辑:杜 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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