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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机理与调处机制
——以福建岩兜村为个案

2011-11-12张慧卿

巢湖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乡民群体性突发事件

张慧卿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3)

乡民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机理与调处机制
——以福建岩兜村为个案

张慧卿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3)

宗族、乡村基层的行政力量、基层派出所、基层法院构成了乡民社会纠纷调处的基本结构。这种调处结构在很多时候形成了一种调处网络,乡村民众的利益纠纷往往需要这种网络调处机制才能进行有效调处。在这种网络之上,还包括中国行政体制中的各层政府职能部门的干预,尽管这些政府力量干预的纠纷往往是所谓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但其仍然构成乡民社会利益调处的重要机制。这种涵盖多层政府行政力量的综合干预在乡民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岩兜村改革开放以来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具有多目标化、多层次性特征,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调处中也呈现越级干预特点。应对乡民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该整合多层次调处力量,优化调处机制,更要在现有调处机制之外求解,以维护乡民社会的和谐稳定。

乡民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机理;调处机制

1 乡民社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与岩兜村的个案

1.1 乡民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涵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频繁爆发的危机事件,危机事件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危机管理也成为社会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热点和前沿课题。国内学术界一般称突发事件或突发公共事件,但是,对于突发事件,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在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后,一般都比较认可,“所谓突发事件,是指超常规的、突然发生的、需要立即处理的事件。突发事件会对其相关的政府组织构成威胁,重大的、涉及面广的突发事件还可能使政府组织处于危机状态(赵伟鹏,戴元祥,2005)。”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由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碍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构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事件(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2002)。 ”王来华和陈月生(2006)两位学者从语言结构的角度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做了进一步的解释:“群体性突发事件,内含群体、突发和事件三个主要词语。围绕‘事件’一词,群体和突发都是用于描述‘事件’的某种状态或某种性质的定语。很多事件是突然发生的,或一些事件的主体表现为群体性质。称为‘突发事件’,是突出了事件的突发性特征;称为‘群体事件’,则突出了事件的群体性特征。在社会现实中,‘突发事件’概念的含义要比‘群体性事件’概念宽泛得多,很多自然灾害等事件常常是突发的。相对而言,强调群体性,就是强调事件所具有的社会政治特征,有一定数量的人群参与其中,本身就带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对此,一种表述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另一种表述为‘突发性群体事件’,这两种表述只是用于“事件”定语的前后次序的差别,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由此,我们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前面再加一个限定词“农村”,是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地点限定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从而与城市做了一定区隔。

综合以上两种学术观点,笔者将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界定为:在农村区域内(各村、乡、县)由社会矛盾引发并形成一定规模,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参与,有一定的组织和目的,采取群体械斗、聚众闹事,甚至静坐请愿、阻碍交通、群体上访、冲击党政机关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事件。

1.2 岩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征

岩兜村地处闽西南交界处,是闽南地区的一个客家村落。村落形成至今四百多年来,岩兜村形成了别具一格的居住风格、信仰习俗、方言(闽南话和客家话)和文化仪式,极具客家文化与闽南文化交汇融合的特质。受外向型海洋经济的影响较小,岩兜村村落经济远远滞后于同辖区内交通便利的农村,具有典型的山区经济特征,属于经济不发达的村落。改革开发以来,岩兜村发生了多起群体性突发事件。这些事件有着不同类型的特征,同时也展示出了乡民社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机理。

按照笔者对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所下定义,1978年至今岩兜村共出现如下几种群体性突发事件(表 1)。

表1:1978-2007年岩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统计表

在1978年至今岩兜村六种类型共30件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有19件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11件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于21世纪初期。肖唐镖通过对近20年来全国农村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后将中国农村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按照发生时间区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90年代中期以前,农村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是纠纷型事件,一般发生在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因争夺资源或宗族矛盾发生的群体性械斗;二是自90年代中期开始,以针对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群体性事件为主要突发事件。

械斗型的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也被称为传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按照上述划分方法,岩兜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也很容易划分为两个典型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且多由宗族矛盾引发;第二阶段围绕村民利益针对村干部和其他村民的群体性事件,共有6件带有政治目的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除了这种时代性特征比较明显的差异外,笔者从岩兜村的事实出发,在与诸多研究学者对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征比照中,进一步发现岩兜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还具有如下特征:(1)经济利益纠纷为主。20世纪80年代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针对的多不是经济利益,而21世纪以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指向多以经济利益为主,即便带有政治目的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最终所指仍是经济利益。(2)组织化的程度不高,甚至到了21世纪以后的组织更为松散。20世纪80年代发生外嫁女与婆家纠纷后,外嫁女的至亲理所当然地担当了组织者的角色,但是组织化的程度很低。而2000年以后岩兜村所发生的11次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者也针对“一时一事”,组织性很差。(3)事件的动机并不一定具备正当性且目标是有限的。纵观岩兜村1978年以来所发生的30次群体性突发事件,许多事件的组织者本身是带有强烈的私人目的的性质。(4)事件在社会区域里具有重复性和效仿性。在20世纪80年代,岩兜村外嫁女与婆家发生纠纷后多会回到娘家求援,在娘家参与解决后多数外嫁女大都如愿达成目的。这样寻求娘家支援成为外嫁女最奏效的一种解决方式。而在21世纪初期发生的多起交通事故的处理也如出一辙,都是事故者纠集村民以“声势”压人最终达成有利于自身的赔偿条件。

2 乡民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机理

由于岩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典型的传统和现代两种类型,两种类型的发生机理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分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机理与越级干预中,我们也相应按照两种模型进行分析。

2.1 传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机理

在对乡民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研究中,目前的研究视角基本都集中在冲击公共行政权力机关的事件上,如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碍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而对农村传统群体性突发事件关注不足。对此,学者周忠伟和叶松(2006)认为“以‘三农’问题为代表的现代群体性事件是无法隔断与传统的联系的。诱因虽不同,但起着核心作用的仍然是房族势力,是姓氏的号召力,两者的兼容性和互动性在一些标志性事件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如江西贵溪的‘8·19’事件”。因此,“对农村传统的群体性事件,我们不能也不可能做到视而不见”,使“类似‘8·19’事件不再重演”。

在1990年以前,同我国广大农村一样,岩兜村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是民间纠纷型事件,一般是发生在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因争夺资源或宗族矛盾发生的纠纷。如前述的外嫁女在婆家发生纠纷,引发婆家讨要说法;交通事故发生引发全村人的围困事件,基本都是为了争取自身利益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传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情况不会引发县以上行政力量的关注,除非发生特大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调处机制上主要是通过宗族之间的谈判、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寻求基层行政力量的帮助。在宗族发挥作用的年代,宗族是主要调处机制。20世纪后半期以来又开始转向基层的行政力量。

2.2 现代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机理

现代群体性突发事件也是当前学者研究的焦点,且集中于对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为主。学界主要有三个视角分析这种群体性突发事件:政治参与说、社会稳定说、利益表达说。

其一,政治参与说。所谓政治参与是指平民对政府决策影响的行为与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促使经济主体与经济机制发生变化,农村传统社会利益关系被打破,农村社会阶层的进一步分化,新的不同利益群体出现,不同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迫切希望将自己的意志输入政治系统,这就要求政治体系必须随着政治参与程度的提高,而强化国家政治制度为民心的凝聚力。

其二,社会稳定说。根据社会学冲突理论,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社会成员社会剥夺感增强所引发的社会不满情绪聚积至一定程度而引发的。由于社会成员怀疑现有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其社会剥夺感才会不断增强。当期望突然受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受阻期望的高感受性,人们的剥夺感就会增强,从而滋生不满情绪(宋浩波,2003)。当不满情绪聚积到一定程度时,就有可能发生对抗行为,发生群体性事件。社会稳定说对解释乡民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有一定解释力。

其三,利益表达说,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利益诉求日渐增强,利益主体意识、民主法制意识、竞争开放观念日渐进入农民观念当中,进而为了争取自身利益而展开的维权行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乡村利益主体结构的变化,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也发生改变,乡村利益格局日渐错综复杂。这种利益表达说已经日渐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对解释当前在全国各地发生的许多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例如于建嵘(2003)对湖南H县村民上访的调查;郑卫东(2004)对鲁东南沿海的R市D区村民上访的调查。

3 乡土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调处机制与特征

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于其群体性、突发性、利益性、情绪性、冲突性,以及多变性(王来华、陈月生,2004),甚至引发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受到各级行政力量的重视。例如,2001年南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提出年内实现的目标第一条就是:“积极采取各种办法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对重大不安定因素要及时化解,力争不发生2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和集体越级上访事件,一旦发生能及时妥善处置”。

乡土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因为民众利益纠纷的多元化而变得越来越复杂化,这种复杂纠纷也必然要求农村基层社会建立一种网络化结构,将乡土社会的经济社会、民俗文化、宗教信仰、政府治理嵌入其中。从岩兜村的情况看,随着乡土社会自身经济发展、社会变迁、村民价值变迁,面对现代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种利益纠纷的处理方式也在发生演化。

第一、传统社会伦理、宗族、乡土人情依然在乡民利益纠纷调处中广泛存在,受人情社会的制约,很多纠纷调处都采取了特定的矛盾消化方法,不能从根子上解决矛盾。随着时间的推进,宗族存在的基础越来越弱,宗族影响的正面效益越来越低。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传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复,但实际上没有也不可能回到原有的规模和水平。由于劳动力外流,祭祀活动很难达到1980年代宗族“复兴”时的水平。此外,人口流动客观推动了农村社会关系由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转化,部分割裂了宗族存在的社会基础。宗族对公共事务的干预能力也越来越弱,宗族势力在瓦解弱化,多数情况下失去了号召力,少数情况下能够兴风作浪,比如出了交通事故后,大家聚在一起与对方吵架,多弄一点钱,或者在突发性事件中起着煽动性作用,在村委会选举中打着“亲情牌”起着拉票的作用,仅此而已。宗族势力处在不断被弱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南方商品经济发达的地方。在北方的某些地方,宗族力量和秘密宗教纠结在一起,一些地方甚至和国家基本权力结合在一起。表2也可以发现,现代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村和宗族的调处机制基本处于失效状态。

表2:岩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类型及其涉及相关子行政组织和宗族情况

第二、在多元化纠纷主体中,原本作为纠纷调处机制的村委会开始成为纠纷主体,这不仅增加了矛盾的复杂性,也使矛盾的处理开始外溢出乡土社会,进入司法程序,诉求于更高层级的行政力量。关键的问题在于,岩兜村的公共行政系统处于瘫痪状态,村级行政组织处境艰难。

群体上访的突发事件是这一特征的突出体现。公共物品是目前“村两委”能够支配的最重要资源,由于供给渠道的多元性,公共物品的管理与监督成为一个难题。近年来,岩兜村村集体资产流失、村干部“贪污”的传闻不绝于耳,村民们虽然言之凿凿却不知症结所在,除了不断写检举信找不到更好的解决办法。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岩兜村,村民的价值观变了,个人利益本位的观念,加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手段,使得基层村级干部成为村民利益的垄断者,他们越来越多地站在村民的对立面,靠他们稳定社会秩序是不可能的,基层农村迫切要求法制化。王兰芳和郑一栋(2010)的研究表明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正是源于农村基层政府社会资本的薄弱。

第三,改革开放使得乡村利益主体显著分殊化,基层政权也有了自身较为明显的利益诉求。改革提高了农民的利益主体意识,却没有给农民提供足够有效的制度化利益表达空间,乡村利益冲突激化。随着村民对基层政权的信任感降低,农民便开始把维护自身权益的目光投向上级公共权力机关,因此越级干预成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应对手段。

由于基层党政存在大量的对农民利益侵害行为,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村民们的怀疑,国家权威就很自然地进入村民们的视野。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村民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于是,那些能将村民组织起来的地方权威就会迅速膨胀。农民通过制度内渠道表达利益要求还有相当困难。农民的利益在制度内找不到表达的渠道,势必寻求制度外的利益表达空间。在笔者调查采访过程中,村民所反映出对基层行政力量的失望和越往上延伸的行政力量的期望越加明显。

4 在现有调处机制外求乡民社会 “群体性突发事件”之解

从乡民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多层次调处机制看,实际效果并没有得到很好体现。这意味着要更好发挥乡民社会的利益纠纷调处机制必须在当前的调处机制外去求解。华中师范大学徐勇教授(2009)认为,现阶段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特点是“由乡入城”,规模和影响大。在社会结构性变革的当今,政治体系各部分的“政治应力”更为不平衡,社会矛盾及其集中反映的群体性事件很容易在那些“政治应力”最为脆弱的“接点”部位发生(所谓“接点政治”)。因此,对这一历史和体制变迁中的结构性问题,需要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寻求长治久安之策。

第一,变革市县乡管理体制,裁撤乡政权。

首先是改革市管县的体制。目前实行的市管县制度,使市过分汲取县的各种资源,不利于县域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加大了县级财政的困难”,“市管着县的干部,也是吏治腐败的一个制度上的问题”。因此,必须恢复城市管辖权以城市和郊区为界的办法,让县成为由省直管的独立的行政实体。

其次是撤并乡镇。上个世纪90年代末县级机构改革之际,实行了撤并乡镇,但是还不够,应该裁撤乡级政权,可以考虑在几个乡的范围内设立县公安、工商、税务、法院的派出机构,负责那些维护农村治安、处理民事纠纷和农民企业的工商管理问题。这样做不仅有利于通过一段时间的消化之后节约乡级政府人员的庞大开支,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让农民得到修养生息。

第二,依据国家政治体制、行政体制的改革方向,城市化、市场经济化的改革方向,法治化改革的方向等三个原则解决农村管理问题。

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城市化是相当大的动力。城市化和过去的工业化的范畴不完全一样,城市化肯定要不断削弱农村,壮大城市,城市化的拉力比工业化强,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农村的空壳化,在不远的一段时间里,农村会从村落的空壳化发展到比较大面积的空白化,这就带来了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的法律控制要直接向下沉,在县以下按照撤乡并镇的布局,在县所属的稍大行政区设立职能机关的分支机构,如县税务分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法院分庭等。把农村的问题的解决交给代表国家的法治力量,将现代法治的精神直接渗入到基层农村。确实,解决中国的农村社会控制问题,必须考虑我国现行行政体制的弊端,考虑今后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随着政治体制、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我们应该在县以下按照大区域的原则进行合并,即将几个乡撤并为一个统一的大区域,然后组织公安、工商、税务、法院等机关下沉,负责维护农村治安、处理民事纠纷和农民企业的工商管理等问题,加快向法治化进步的步伐。当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的国家而言,按照这个思路采取一刀切的改革思路也是不现实的。在农村基层政权体制的改革方面,我们强调裁撤村政权,改革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让国家法制的机构和力量直接下沉农村基层的改革方向,但我们同样要强调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对于一些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不是全国一个模式,采取适当改革措施,以收稳步发展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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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

A

1672-2868(2011)05-0006-06

2011-07-18

张慧卿(1980-),女,福建南靖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博士。

责任编辑:澍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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