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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原因及税收效果

2011-10-24章爱文王如峰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2期
关键词:销售企业

章爱文 王如峰

浅析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原因及税收效果

章爱文 王如峰

一、引言

2009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的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采取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遏制白酒生产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规避交纳消费税。因为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白酒的消费税应纳税额采用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的方法,从价税率为20%,从量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又由于纳税人生产的白酒只在出厂销售时缴纳消费税,所以有些白酒生产企业为了避税就设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先将生产出来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再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手段达到白酒生产企业少缴纳消费税的目的。

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是紧密相连的税费种类,本文将结合数学分析的方法,运用一个案例,以上述五个税费种类为考查对象,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剖析对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原因及其税收效果,以期能对分析其他类似问题提供一种思路。

二、剖析

[案例]A白酒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B白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A公司设立的存在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A公司只生产甲规格的白酒且全部销售给B公司,再由B公司销售给与A公司和B公司都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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