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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城乡一体化与平等权的实现

2011-09-24王红建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2期
关键词:城乡供给农民

王红建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农村公共产品、城乡一体化与平等权的实现

王红建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城乡二元化的发展模式直接导致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这对农民平等权的实现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通过分析城乡二元化的形成及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当前财政分权体制及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认为只有从保障农民平等权的视角出发,通过加强城乡一体化制度建设,才能有效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从而最终实现农民的平等权。

农村公共产品;城乡一体化;财政分权;农村税费改革;农民平等权

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工业主导、城市主导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式下,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这不但影响着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也使《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的理念不能有效落实。面对不断扩大的城乡差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紧张局面,我国提出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应当说,城乡一体化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探索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不但为解决处于困境中的“三农”问题指明了道路,也为农民平等权的实现提供了重要契机。

一、引言:无法回避的时代话题

“三农”作为一个概念由经济学家温铁军博士于1996年正式提出,后渐渐被媒体和官方广泛引用①。2000年初,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原党委书记李昌平给朱基总理写信提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以及出版《我向总理说实话》后,“三农”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②。2001年3月,国务院总理朱基在关于“十五”计划的报告中提道:“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这一年,“三农”问题的提法被写入文件,正式变成一个不仅为决策层关注而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③。面对严峻的“三农”问题,国务院2003年3月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试图减轻农民负担。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要在五年内取消农业税,彻底让农民卸下不应当再继续背负的沉重包袱。2005年10月11日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其核心内容是发展农业和建设农村,增加政府对农业和农村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包括乡村道路建设,强调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基本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对农村学生免收杂费,确立了农村公共产品建设的基本思路。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国农民告别有2600年历史的“皇粮国税”④。

自从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已经连续六年锁定“三农”问题。应当说,党中央给予“三农”问题如此密切的关注度,也使中国的农民看到了希望。但令人遗憾的是,“三农”问题并没有因为我们的关注而逐渐消解,反而变得越来越复杂和难以处理。对此,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在尝试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各种可能解决问题的方案。事实上,笔者认为“三农”问题的症结在于制度上农民的平等权缺乏法律保障。为此,本文拟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视角出发,分析城乡一体化模式下农民平等权的实现问题。

二、城乡二元结构、经济社会发展与农民的国民待遇

(一)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及其演变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最早是由荷兰经济学家伯克在观察荷兰殖民地印度尼西亚的社会经济时提出的概念。按照伯克的观点,一个社会及其基本特征是由相互依赖的社会精神、组织形式和生产技术共同决定的。在刚摆脱荷兰殖民统治的印度尼西亚,一方面广大农村依然是工业革命前依赖土地和劳动力的传统社会,另一方面,为数不多的城市却引入了资本与机器的西方工业生产方式,以往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由于同质性的破裂而呈现出二元性⑤。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阿瑟·刘易斯1954年在《劳动力无限供给下的经济增长》一书中对二元结构理论作了经典性的评注,他指出,不发达国家一般存在着性质不同、成熟度不一的两个经济部门:一个是“资本主义”部门,又称现代部门;一个是“维持生计”部门,称为传统部门。它们在资本运用、生产规模、生产方式、生产效率、收入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而且这两个部门并非静态和相互割裂的,而是动态且相互影响的⑥。可以说,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形态是不发达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但其发生的原因和演变的轨迹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⑦。

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的形成,是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军事工业的“赶超战略”和计划经济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后,基于经济实力的受限和意识形态的差异,选择“苏联模式”的工业化发展道路似乎成为历史的必然。众所周知,“苏联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高度集权,表现为对政治、经济、文化的高度控制,以及用高度集中的行政权力来保证和推进国家工业化的进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特定历史阶段,为贯彻以重工业为核心的发展战略,只能牺牲农村、农业、农民的利益以及抑制国民消费⑧。因此,源于“内生”的赶超思维模式,一系列为实现城市工业化而忽视农村、农业、农民利益的政策与制度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这不但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也使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形态得以生成。

从历史进程来看,以城乡区别对待为基点的各种制度的确立,促成了城乡之间的壁垒的一步步形成。首先,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不但实质上限制了农村向城市的流动,也进一步强化了城乡之间的差别。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随后,政府出台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以及《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等,上述规定使国家粮食公司成为唯一的粮食供应者。这不但在无形中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流动,而且也割断了农村市场与城市市场之间的联系⑨。其次,195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正式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从法律上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往城市。可以说,粮食计划供应制度与户籍管理制度就像两道严严实实的高墙,堵住了城市的大门,使人员的自由迁徙尤其是农民向城市的迁徙几乎成为不能。另外,20世纪50年代初的劳动用工制度,只负责城市非农业人口在城市的就业安置,原则上不允许农民进入城市谋求职业。与此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更是进一步增强了城乡之间的差距。

20世纪70年代末在中国农村推行的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不但极大地刺激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且把广大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向城乡二元结构提出了挑战。另外,中国的城市改革也一路高歌猛进,农民工成了城市发展的重要生力军,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事实上开始变得模糊。然而,好景并未持续,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支农政策薄弱、市场机制作用又强化了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城乡之间的差距进一步加大。可以说,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出台后继的支持措施,政策激励效应也逐年下降。另外,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资源不断流入城市,使农村发展出现停滞。在这一时期,与用扩张性财政政策与稳健的货币政策支撑的城市建设相对比,乡村建设几乎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盲区”⑩。

(二)城乡分治与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

由于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结构的持续演变和收入渠道的不断变化,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伴随着社会财富逐渐向少数人集中,城乡之间的差距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业还处于仅仅能够维持生计的阶段,仅仅依靠农业收入还不太可能提高收入。虽然我们已经把“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城乡之间的差距却在不断扩大。下面的图表反映了1978年至2008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

从图中可以看出,自1978年开始,城乡收入差距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978~1985年由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收入迅速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2.57倍缩小到1.86倍。1983年达到历史最低点,为1.82∶1,但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开始改革,城乡收入差距又开始拉大。1994年达到顶峰,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86∶1,超过了改革开放前的水平。从1994年开始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的趋势,1997年达到新的谷底,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47∶1,小于改革开放前的水平。1997年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开始加速扩大,2001年突破历史最高点,城乡居民收入比扩大到2.90∶1,2002年继续扩大到3.11∶1(11),2003年扩大到3.23∶1。2004~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量,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连续5年每年超300元;扣除价格因素,增幅实现了1985年以来首次连续5年每年超6%(12)。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比上一年实际增长8%。但是,城乡居民绝对收入差依然持续拉大,并在2008年首次突破1万元(13)。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我们针对“三农”问题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但城乡之间的差距却在不断扩大,这也给我们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挑战。

(三)经济社会发展中农民的贡献与待遇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令世人瞩目,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这些主要是城市的发展,农业并没有能与城市发展同步,农村没有能够同城市发展协调。相反,在国民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在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支援了城市的发展,但在收入、户籍、医疗、教育等各个方面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待遇。

改革开放前,政府通过压低农产品价格,抬高工业品价格,以“剪刀差”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支持。在改革前的1950年~1978年的29年中,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大约取得了51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978亿元,财政支农支出1577亿元,政府实际提取农业剩余净额为4500亿元,农民平均每年的净负担是155亿元。在1979年~1994年的16年间,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从农民那里占有了大约150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总额1755亿元,各项支农支出3769亿元,政府通过农村税费制度提取农业净剩余约12986亿元。农民平均每年的总负担高达811亿元,是改革前155亿元的5.2倍(14)。改革开放后,据中国土地勘测研究院统计,仅2002年全国由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获得的土地收入就有2419.79亿元。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面积12.423万公顷,占总征地面积的58.52%。其中招标拍卖挂牌的为1.81万公顷,收入968.5亿元,其余主要是协议出让。2002年,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全国平均为12.97万元/亩,使用权转让流转的收入平均为23.47万元/亩,招标拍卖的收入平均为35.67万元/亩。与如此巨大的土地收益相比,被征收土地农民通常每亩只能得到1.5万~3.5万元的收益(15)。另根据浙江省一项调查,如果征地成本价为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至30%,企业占40%至50%,村级组织占25%至30%,农民仅占5%至10%。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据农业和国土资源方面的有关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各种形式征收农地的价格“剪刀差”,从农民身上“拿走”近5万亿元,严重剥夺了失地农民的利益(16)。

但是,一个社会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是有限度的,超过一定的度,原本应当有利于调整积极性的分配制度就会由于出现社会的不和谐,走向它的反面,影响经济的发展。应当说,农民的贡献和牺牲很大,但他们却未能享受到“国民待遇”,这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三、农村公共产品、财政分权与农村税费改革

(一)农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历史变迁与供给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在公共产品供给上实行两套制度,城市公共产品基本是由国家提供的,而农村公共产品较大的比重则由农民自筹资金解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公共产品由于制度内供给明显不足,主要依靠制度外供给(17)。即农民在人民公社的统一安排下投工、投劳,人民公社(集体)给予农民评工记分。表面上看,农村公共产品主要是由人民公社提供的,事实上,在“工分制”下,其实质主要是由农民自己提供农村公共产品(18)。改革开放后至农村税费改革前(19),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没有本质性的变化,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依旧是农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方面的负担明确落在了家庭和个人身上(20)。应当说,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大大降低。部分民生型公共产品提供正在发生积极变化,逐步由农民自己负担转向由国家和农民共同负担,农民的“国民待遇”身份正在恢复。然而,农业税和各种统筹的取消,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切断了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使得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提供比税费改革前面临更大的资金来源困窘(21)。从以下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农村产品供给存在的严重问题。

第一,在城市公共设施不断优化的同时,农村的居住环境和生产环境却变得越来越差。例如,城市建设进程的推进、自然资源无节制的开采,使得矿产品和林木的价格一直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这虽然降低了制造业生产成本和居民生活成本,却严重地破坏了农业生产环境。第二,在受教育条件上城乡差异巨大,使农村居民在能力培养机会方面赶不上城市居民。从全国普遍的情况看,农村和城市教育方面软硬件设施均存在较大的差别,这也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分化。第三,在城乡医疗条件上城乡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农村医疗条件差,医生素质低,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在有些情况下,农民必须进城就医,这就给农民增加了经济负担。第四,城乡之间交通通信条件也存在较大差异。与城市发达的交通通信相比,广大的农村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信息量少,信息失真度高。第五,由于一些制度上的原因,农村居民不能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待遇,缺乏社会保障,农民进城务工不能与城市居民同工同酬,农民工子女就学经常受到歧视性待遇,在人们的观念中,城市的公共设施只能提供给城市居民享受(22)。根据文启湘等人(2002)的数据,全国2/3的乡镇没有供水站,83%的村不通自来水,13%的村不通公路,53%的村不通电话,93%的村接收的电视信号相当微弱,207个县无公共图书馆,67.9%的乡镇没有文化站(23)。应当说,这种情况近年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变,但不容回避的是问题依然较为严重。

(二)现行财政分权体制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可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1950年~1978年)中,实行统收统支的中央集权式财政体制。在这种模式下,地方政府收支支配权和管理权极为弱小,从法律意义上说不是一级独立的财政主体。在第二阶段(1978年~1994年),我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统收统支的中央集权模式渐渐转变为一种相对分权化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央和地方独自拥有自己的财政收入来源,地方财政逐渐成为责、权、利相结合的相对独立的一级财政主体。第三阶段(1994年至今),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主要根据财政分权的基本规律,在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的基础上,依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并制定了过渡时期转移支付管理规则,初步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24)。应当说,财政分权理论强调了地方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但由于目前中央、地方财权划分与事权划分还存在不少问题,在很多领域地方政府有事权而无财权,最终使地方政府难以提高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25)。

(三)农村税费改革对公共产品供给带来的挑战

2000年以来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费、行政事业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等,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农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后,农民只需缴农业税及附加税(26)。截止到目前,全国各地都免除了农业税。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问题也渐渐暴露出来,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公共品供给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基层政权,担负着直接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但从我国的财政体制看,乡镇财政根本不具有担负这一重任的能力,这也直接影响了乡镇政府为农民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27)。另外,现行分税制对财政收入渠道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也不利于乡镇财政。目前的财政收入分配安排,首先偏向于中央人民政府,其次是省级人民政府,再次是市级人民政府,到了县级人民政府一级,已经所剩无几,更不用说乡级政府了。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取消的那些自筹收入和农业税,在某种意义上是从根本上毁掉了乡级财政的经济支柱,乡镇政府财政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也就可想而知了(28)。

四、城乡一体化、政府责任与农民的平等权

(一)城乡一体化的提出及其意义

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含义是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调整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现城乡资源共享、人力互助、产业互补,逐步实现城乡工业一体化、市场一体化,从而以工业化带动城镇化,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同时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废除城乡二元结构的现代农村制度,给农民真正的国民待遇,建立城乡互动的,体现公平、良性循环、共同发展的一体化体制。

党的十六大首先提出了城乡一体化发展思路,继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细化了支持农村公共品发展的对策,即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应当说,这为农村的发展,尤其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增加指明了方向。我国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源,在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性缺陷,减轻农民负担、统筹城乡发展的起点就是实现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创新的重点就是要改革现行的城市偏向型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在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上采取相同的政策,这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内在要求。事实上,多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也曾为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做过努力,但是效果不理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见增长,农民的负担反而加重,政府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公共品供给的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是解决当前所有“三农”问题的必要条件,也是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的条件(29)。

统筹城乡发展的内容主要包括统筹城乡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毋庸置疑,这“三个文明”在城乡发展中是非常不平衡的。物质文明是基础,只有在物质文明进步的条件下,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才会相应有所发展。但在现实的农村,物质文明落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更遑论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物质文明落后在相当程度上是农村公共品供给滞后的一个反映,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本身就隶属于公共品范畴,因此,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要求提高农村公共品供给水平。

(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是政府的责任

公共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就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换句话说就是消费者在消费公共产品时并不影响其他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同时享用,也不妨碍其他消费者从该产品中获得利益,不影响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来提供(30)。

公共产品大致包括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公共事业、公共秩序和环境保护类别。有些公共产品是面向全体公民提供的,如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公共事业以及公共秩序等;有些公共产品是面向特定群体提供的,如高等教育、社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及社会优抚等。对于面向全体公民提供的公共产品,政府必须公平向城乡和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提供;对于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公共产品,政府则应当清晰地界定受益范围,将应该覆盖的对象纳入其中(31)。政府有责任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提供完善的公共产品,从而发挥其弥补市场失灵的功能(32)。

(三)享用与城市等质的公共产品,是农民平等权的重要内容

早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不少思想家就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三个口号。启蒙思想家开创的以“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主要内容的近代民主主义思想已成为近代宪法所主张的核心内容(33)。其中,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及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揭示了人生而平等的理念。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该条是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基本规定,体现了公民在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平等(34)。农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当然应当享有中国公民基本权利,享受与城市人同样的权利。但从制度上,农民并没有真正被当做社会平等的成员。我国几十年的城市化建设为城市带来了令世界瞩目的繁荣,但农民却无法像城市居民那样享有改革开放的成果。现实的情况是农村公共物品严重缺失,和城市的繁华形成了强烈的对比(35)。因此,改革城乡二元的公共物品供给模式,向农民提供与城市市民大体均等的公共产品,让农民能享受到最基本的国民待遇,是实现农民平等权的重要内容。

五、结语:对未来的些许期望

城乡一体化不仅体现在农民收入的增加上,还要体现在农村便利的生活设施等公共产品的完善上(36)。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应该对所有的纳税人提供均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可现实并非如此。城市公共产品供给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优于农村公共产品。为了保障农民的国民待遇,保障农民平等权的实现,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当然应当做一些变革。如首先按照公共产品的类别,确定城乡各类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明确区分政府与农民各自承担供给责任的公共产品类别(37)。应当说,中央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农民在改革开放中的贡献,也认识到了制度对农民的不平等,进而提出了让全国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口号。但笔者认为,所有的制度变革都应当是从保障农民宪法上平等权的视角出发,才能实现农民的国民待遇,消除城乡之间的差别,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注释:

①“三农”问题究竟由谁率先提出有几种说法,温铁军认为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但有不少人认为由温铁军最早正式提出。

②李昌平:《为农民问题找出路》,《南风窗》2001年第12期。

③张晓北:《河南省“三农”问题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综述》,《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④载自“百度百科”词条,http//www.baidu.com/s?wd=%C8%FD%C5%A9%CE%CA%CC%E2。

⑤钟凯:《破解“同命不同价”的钥匙在法律之外》,载《中国社会科学导刊》2006年第5期。

⑥费景汉、古斯塔夫·拉尼斯:《劳动力剩余经济的发展》,王月、甘杏娣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⑦由于特殊的国情所致,无论是伯克的原始二元结构理论,还是刘易斯经典二元结构理论都只能成为研究中国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的分析术语和框架,而非理论原点。

⑧廖欢、严小龙:《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形态的生成机理》,《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⑨汤水清:《论新中国城乡二元社会制度的形成》,

《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8期。

⑩廖欢、严小龙:《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形态的生成机理》,《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11)李实、岳希明:《中国城乡收入差距调查》,《财经》2004年第2期。

(12)上述数据来源于农业部部长孙政才受国务院委托在2008年8月28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近年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

(13)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首破万元,上述数据来源于2009年“两会”报道。

(14)《改革是为了谁?政府要为谁谋利益?》,《纵横》2004年7月25日。

(15)楼培敏:《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几点思考》,www.people.com.cn,最后访问日期2003年8月18日。

(16)《每年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百亿元》,http//www.zjol.com.cn,最后访问日期2004年8月6日。

(17)叶兴庆:《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改革》,《经济研究》1997年第6期。

(18)叶子荣、刘鸿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历史、现状与重构》,《学术研究》2005年第1期。

(19)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民的负担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国家税收;二是向集体组织缴纳的各种统筹提留以及土地承包费等,包括村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农村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等等;三是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集资、乡村范围内的生产和公益事业集资以及各种摊派、罚款和收费;四是按国家法规规定,农村劳动力每年应承担的义务工和积累工。

(20)叶子荣、刘鸿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历史、现状与重构》,《学术研究》2005年第1期。

(21)董再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分析》,《经济视角》2007年第11期。

(22)黄占国:《公共产品短缺是“三农”问题的主要原因》,《甘肃农业》2007年第3期。

(23)郑涛、周自卫:《统筹城乡的公共财政政策和公共产品研究》,《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5期。

(24)王红建:《地方公债、财政分权与宪政的实现》,《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25)高奎明:《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思考》,《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26)康勇:《基于新农村建设的县乡财政问题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27)苗连营、王圭宇:《地方“人格化”、财政分权与央地关系》,《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28)冯兴元:《新农村建设:财政支持所面临的挑战与政策空间》,《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29)涂文明:《统筹城乡发展视角下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研究》,四川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

(30)刘魏文:《公共产品、政府职责与农民权益》,《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2期。

(31)李放,张兰:《公共产品、政府职责与维护农民工权益》,《南京农业大学管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32)郭巍杰:《试论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河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3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2页。

(34)邓建宏、易谨:《农民平等权的宪政思考》,《时代法学》2007年第4期。

(35)康登元、姜世贞:《从农村公共物品视角看农民国民待遇的缺失与改善》,《农业经济》2007年第5期。

(36)许圣道、孔喜梅:《河南城市化进程中的都市农业发展问题》,《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37)陈永新:《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创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责任编辑韩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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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5X(2011)02-0072-06

2010-11-10

王红建(1975— ),男,河南确山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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