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务角度分析特别收益金对我国三大石油垄断企业的影响
2011-09-19白彦锋
创新 2011年1期
白彦锋 陈 行
从财务角度分析特别收益金对我国三大石油垄断企业的影响
白彦锋 陈 行
我国三大石油集团公司是带有国有企业性质的垄断企业。自2006年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特别收益金。征收特别收益金后对三大企业的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影响不大,对盈利能力影响较大,但是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三大企业攫取巨额利润的趋势。征收特别收益金的制度也不尽合理,亟待完善。
特别收益金;三大石油垄断企业;财务分析
我国的石油巨头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为代表。随着石油价格日渐与国际接轨,我国带有国有企业性质的三大集团公司获取了巨额的利润。因此,自2006年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特别收益金,该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此政策是在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石油开采企业获取暴利的背景下实施的,是国家运用财政政策对收入的再分配。本文将从财务角度入手,分析特别收益金对三大公司的影响。
一、我国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背景及情况
(一)征收特别收益金的国内背景
我国对于“石油特别收益金”制度的推出,业界早已呼吁良久。首先,征收石油暴利税(这里所说的石油暴利税与我国的特别收益金相似)是世界上一些产油大国的普遍做法,特别是在石油价格普遍上涨时,国家通过征收暴利税,将石油的溢价部分收归国家财政,可以调节社会收入的分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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