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疑问与异见之一
2011-09-07包宗华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1年9期
关键词:制度
◎ 包宗华

有位老经济学家去年在凤凰卫视访谈节目中讲,他认为,政府的住房福利(亦即住房社会保障)只能用于低收入者,不能用于中等收入者。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却把住房福利用于中等收入者,因而他一贯主张取消经济适用住房。
要评论这位老经济学家提出住房福利不能用于中等收入者的论点是否有当,必须弄清楚世界上许多国家和我国实行的住房制度。
进入20世纪以后,许多国家的政府官员和社会人土,逐步地树立起一个关于住房问题的新概念,就是:此前采用的、单纯靠市场自发调节的办法,解决不好广大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只有政府介入,通过政府的政策和经济支持,才能把住房问题解决好。在20世纪里,许多国家逐步地采纳这一新概念,陆续地建立起政府介入住房问题的新制度。由于国情不同,所建制度各有千秋。国际住房界把政府介入住房问题的新制度统称为现代住房制度。
一、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的现代住房制度。1919年英国率先推行现代住房制度。其做法是,住房主要由政府出资兴建,租给居民居住,租金由区议会议定。由于区议会议定的租金普遍偏低,并因互相攀比等种种原因而不断下降,就逐步地形成了一种公房低租金制度。这一制度虽然能够较好地解决中低居民的住房问题,但却存在两个“难题”。一是,这项制度大包大揽地惠及全部中低收入者,覆盖面过宽;二是,住房租金不敷维修之用,不仅使得政府建设公房的投资没有产出,而且建成后还要常年不断地负担公房维修保养和管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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