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坚持推行经济适用住房
2011-09-07包宗华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1年5期
◎ 包宗华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来由
1998年国务院发出23号文,决定停止建国后一直实行的公房低租金制度,改行住房分类供应制度。
住房分类供应是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住房商品化与适度社会保障相相结合的制度。其精髓在于,针对居民不同的住房消费能力予以不同类型的住房供应,即:对高收入者供应商品房,对中等收入者供应含有适量社会保障的中等收入者住房,对低收入者供应含有较多社会保障的廉租屋。高中低三种收入者各占居民总数的比重,大体为20:60:20,并因各国的国情和经济实力的不同而有一些差别,也有的国家供应廉租屋的比重差别大一些。例如新加坡供应廉租屋只占居民总数的8%,使得供应“政府组屋”的中低收入者达到70%多。
借鉴各国的经验,并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实力,需要适当缩小政府负担较重的廉租屋比重。我国的23号文规定:对高收入者供应商品房;对中低收入者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对最低收入者供应廉租屋。假如我国最低收入者占居民总数的8—10%(我国至今尚未明确其应占多大比重),则中低收入者要占居民总数的70—72%。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保障和“惠民德政”
我国中低收入居民收入偏低。特别是中中、中下和一部分不供应廉租屋的低收入者,要让他们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给以较多的社会保障优惠。因此,当年住房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社会保障提出的建议是:免收土地出让金、税费减半和房地产企业的利润限制在3%以内(以下简称三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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