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
2011-08-15刘颖
山西建筑 2011年33期
刘 颖
0 引言
据《2010-2015年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分析研究报告》显示,2008年末我国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为58 406家,从业人员达到2 501 195家;物业服务企业在管房屋建筑面积达1 254 632.2万m2,比2004年增长335%,年均增速为44.4%。作为一种业主自律自治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方式,物业管理业正在蓬勃发展。与此同时,业主委员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是,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到底如何仍是理论界关注的问题之一。确定其地位,对于明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各种矛盾、维护业主利益以及稳定生活秩序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1 业主委员会概述
1.1 我国业主委员会出现的社会背景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利益,体现业主意愿,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服务的组织。在我国,业主委员会产生的原因在于住房体制改革。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居民消费水平逐步提高,为住房体制改革提供了基础。于是,福利分房制度停止,取而代之的是商品房买卖制度,城市住宅开始私有化。私有住宅业主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一种由业主自发组成,代表业主意愿、维护业主利益的民间组织“业主委员会”成立。
1.2 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不同于居委会。居委会又称“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一种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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