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准据时间点研究
2011-08-15金海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制度
刘 庆,金海平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2.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江苏滨海 224500)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准据时间点研究
刘 庆1,金海平2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2.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江苏滨海 224500)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并将之一体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交易之中,这种简明划一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财产动态流转安全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动产与不动产的不同特性决定了该制度在适用上是不统一的,集中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善意时间点的判断上。本文通过案例提出问题,并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对“受让时”做出合理解释。
不动产;动产;善意取得;善意判断时间点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1〕善意取得的对象仅限于物权,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在理论界已基本达成共识,然而对于不动产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问题上,学界尚存在明显分歧,认为只有动产物权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物权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学者不在少数〔2〕,主张不动产物权也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对象的观点亦有人在。〔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一锤定音,将善意取得制度统一适用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结束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对象问题的理论争议,这种一体规定的模式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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