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前欧洲国际私法学说重述
2011-08-15方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方杰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19世纪前欧洲国际私法学说重述
方杰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19世纪以前欧洲的国际私法学说对国际私法的实践和理论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国内对这些学说的解读,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展现学说的原貌。鉴于此,同时抛弃非理性偏爱,本文对传统的各个学说进行了尽可能的再现,希望能对学说的学习和研究有所帮助。
学说史;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选择方法
国际私法“学说”出现以前,法学家所关注的两种法律秩序冲突的问题已经存在很久。古希腊在文化和社会生活当中已经存在法律冲突问题,不仅城邦之间特有的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经常出现,而且已经出现了简单的冲突规则。并且,条约在城邦之间创立的实体规则适用于解决市民之间的争议,而且为解决外邦人之间争议或海事争议的特殊法院提供解决问题的手段,以便利城邦间问题的解决。〔1〕古罗马法时期,罗马私法非常发达,不仅有市民法和万民法,而且有享誉古今的《Justinian民法大全》。万民法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发展成国际私法,但《Justinian民法大全》恰恰是国际私法第一个学说存在和建立的基础,意大利法学家Bartolus对其的评注——法律冲突论,形成了国际私法的第一个学说——法则区别说,开创了国际私法的先河。极端属人法时代,并非国际私法停滞时期,此时期出现了人际法律冲突问题及解决办法——“法律声明”:个人选择法律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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