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2011-08-15李岭梅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李岭梅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
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李岭梅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研究对象的范围的确定问题。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范围不应当仅仅局限在法律制度史领域内,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救灾制度等强制性规则体系的发展历史也应当纳入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视野之内。此外,由于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学史存在一定的交叉,所以在研究中国法制史时,还有必要关注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学史。
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范围
中国法制史学科形成于20世纪初期。1902年,清政府公布的《大学堂章程》把《中国古今刑律考》和《中国历代法制考》列入法科学生的必修课。同年,梁启超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首次运用了“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概念。1906年,《京师法政学堂章程》在法律门教学科目中正式确立了《中国法制史》课程,从此,“法制史”的概念开始流行。〔1〕伴随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立得以展开并逐步完成,成为一门具有独立学术品格的法学基础学科。经过几代法律史学者的努力,中国法制史学科蓬勃发展,在法制通史、断代法制史、部门法制史和专题法制史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就。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的法制史研究还没有完全解决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的范围问题,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前提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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